《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加快統計工作現代化的步伐,開創統計工作新局面發布的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法律階位:行政法規
- 發布時間:1984年1月6日
概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統計工作從十年動亂的嚴重破壞中逐步得到恢復,並有新的發展,成績是很大的。但是,我國統計工作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相比,還是落後的,遠不能滿足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加快統計工作現代化的步伐,開創統計工作新局面,特作如下決定。
提高對統計工作的認識
統計信息所反映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情況,是社會經濟信息的主體。統計工作現代化,是整個信息工作現代化的重點之一。
目前,還有些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領導人,沒有真正懂得統計的重要作用,不認真抓統計工作,不善於運用統計數據來研究問題指導工作,這種情況必須改變。
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保證數字的準確性,是統計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級領導幹部、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在企業整頓中,要把建立健全計量、檢測、原始記錄等基礎工作,健全統計制度和數字質量檢查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並把是否實現了這些要求列為驗收標準之一。
電子計算機的運用是統計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要充分發揮現有電子計算機和數據傳輸設備的作用。爭取在幾年內縣以上各級統計局要配備微處理機,逐步建立健全現代化的統計信息計算體系。
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強有力的統計系統
(二)統一管理各級統計局的編制和經費。為了保證全國統一的統計任務的完成,應逐步做到縣和縣以上各級統計局的人員編制由國務院統一規定,所需統計事業費由中央財政撥付,基建費由國家計委安排。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制定下達,有步驟地實施。
(三)充實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力量。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抓巨觀規劃、抓綜合平衡、抓信息的要求,設立相應的統計部門,切實把統計機構充實和健全起來。省以下各級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力量,也必須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充實和加強。一定要迅速改變目前許多部門統計力量過於薄弱的狀況。
(四)加強基層單位的統計力量。基層統計工作是整個統計工作的基礎。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設立和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要設定專職或兼職統計員,在統計業務上受縣統計局領導。
(五)做好城市和農村兩支抽樣調查隊的組建工作。國家統計局設調查總隊,各省、市、自治區和抽中的縣設調查隊。
(六)在地方機構改革中,要大力加強和完善統計監督部門,各級的統計機構和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特別要注意加強市、縣統計局的力量。
提高統計幹部素質,穩定統計隊伍
(二)積極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國家統計局要逐步充實統計科學研究所的力量。中國科學院要加強數理統計研究機構。要集中一批專門人材,開展統計科學研究,儘快提高我國統計科學水平。
(三)要切實保證統計人員的質量。新增和補充業務人員,應從大專和中專畢業生中選調;如需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應經過考試,擇優錄用。現有統計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的,要分期分批培訓,培訓後進行考試,不合格的應予調離。
(四)要保持統計專業幹部的穩定。地方各級統計局長、副局長和統計師的調動,應徵得上級統計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