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0.11.17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11.17
- 實施時間:1980.11.17
國務院同意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統計報表是了解國民經濟情況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現在統計報表多、亂的情況是比較嚴重的,如不及時加以制止,勢必泛濫成災,這一點必須引起各級領導機關的密切注意。報表繁多,不僅使基層單位負擔過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而且容易助長官僚主義作風。
為了克服報表多、亂,減輕基層負擔,保證黨和國家必需的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地上報,對於那些重複、煩瑣、互相矛盾,或者不符合新的情況和新的經濟管理體制需要的報表和指標,必須認真加以精簡。任何統計調查都要注意用儘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取得儘可能好的調查效果。為此,國務院重申: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嚴禁濫發報表,並責成國家統計局負責全國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各地統計部門和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也要把本地區、本部門的統計報表切實管起來。
現在,統計部門力量薄弱,同他們擔負的任務很不適應。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包括管理報表的人員,以利工作的開展。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於加強統計報表管理的報告
多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統計工作受到嚴重削弱,一些合理的規章制度遭到破壞,因而統計報表多、亂的情況,至今在不少地區和部門仍然存在,最近又有發展之勢。
為了加強統計報表的管理,有效地克服報表多、亂,減輕基層負擔,經我局與各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和國務院各部門協商,擬訂了《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擬請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在今冬和明年內,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對現行的統計報表制度進行清理整頓,堅決廢除一切不必要的重複、煩瑣的,或者與新的情況和新的經濟管理體制不適應的統計報表和指標。國家統計局對下達的報表,也要聽取各方意見,總結實踐的經驗,進行清理和整頓。各地區、各部門清理的結果,請函告國家統計局,以便匯總上報國務院。今後每年都要對統計報表進行一次檢查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充實統計人員,包括配備統計報表管理人員,改變目前許多地區統計部門力量薄弱、無人管理報表的不正常狀態。
以上報告,如可行,請連同《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為了使統計報表制度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又不致過多地加重基層單位的負擔,防止濫發統計報表,根據國務院關於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統計報表,不論是定期性的(包括進度統計)或一次性的(包括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都必須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控制。
三、制發統計報表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調查方案的選擇,要注意以儘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取得儘可能好的調查的效果。凡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必需,而基層單位和統計部門又確能執行的,方可制發。所制發的報表必須作到:
(1)簡明扼要,不煩瑣,防止重複、矛盾。
(2)採取多種調查方法反映情況。凡一次性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定期報表;凡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全面統計報表。
(3)精簡報告次數。凡月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報表;凡年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報表;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就不要搞年報。
(4)充分發揮現有統計資料的作用。凡可以從有關部門蒐集到資料的,或者可用現有資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層單位制發統計報表。
(5)要有詳細的調查方案,明確規定調查目的、調查方法、統計範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編報單位、完成期限、受表機關等,以利填報。
(6)要事先經過調查和必要的試點,防止脫離實際,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
四、統計報表的制發許可權及審批程式:
(1)全國性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包括基層表和綜合表),由國家統計局制訂,並統一下達;或者由國家統計局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制訂下達。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國務院批准下達。發往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報表,尤應嚴格控制。凡國家統計局已經統一下達或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下達的報表和指標,各級業務部門都不得重複制發;因特殊需要必須補充某些報表或指標時,須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核准。
(2)國務院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是對國家統計局制訂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的必要補充,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堅決改變一個部門內各職能機構自行制發統計報表的現象。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送國家統計局核批。
(3)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制訂的地區性的統計報表,應報國家統計局備案。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4)省、市、自治區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省、市、自治區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送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核批。
(5)專、市、縣統計部門與業務部門制訂和審批統計報表的程式,由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根據各該地區的具體情況擬訂,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下達,並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6)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領導機關設立的中心工作辦公室、各種臨時辦公室,一般不要直接發統計報表,工作上必需的統計資料,可向有關部門蒐集整理。如果確實需要制發少數統計報表,應按上述規定報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進行審批。
(7)人民團體、科研機關制發統計報表的審批程式,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五、各級業務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其報表內容、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與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制發的有關統計報表相矛盾,並應避免重複。
國家統計局制訂的或者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制訂的全國性的社會經濟情況基本統計報表所規定的統計概念、範圍、方法、分類、表式、編號等,各地政府統計部門和各業務部門不得擅自修改變動,以利於全國統一實施。如確需作某些增減變動時,應經國家統計局核准。
六、經批准或備案的統計報表,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以便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報表,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掌握。對送批和報請備案的統計報表,如有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至第六條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有權通知制表機關修改或者廢止。
八、凡經批准下達的統計報表,有關單位都應認真按照各項規定填報。如有意見,可向制表機關反映,但在未修改變動前,仍應按原規定執行。
凡未按本規定審批和備案,未在報表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的統計報表,填報單位可拒絕填報,並予揭發檢舉。
各級領導機關和政府統計部門,對於違反本規定濫發報表的單位,必須認真檢查,嚴肅處理,並制止未經批准的報表的繼續執行。
凡濫發統計報表給基層造成損失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九、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統計報表,凡是已經過時的和不適用的統計報表、指標等,都應該及時廢止或者修訂。每年檢查和清理完畢,應將清理結果報告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十、國務院各業務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統計局應根據本規定的原則,擬訂實施細則,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