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1-10-19。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10-19
【生效日期】198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1981年10月19日皖政〔1981〕176號)
一、為了使統計報表制度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而又不致過多地加重基層單位的負擔,防止和克服報表多、亂的現象,根據國務院關於統計報表要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的指示和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二、統計報表,不論是定期性的還是一次性的,包括進度統計表和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都必須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控制。
各級統計部門報表管理的範圍,不包括幹部統計報表。根據中央有關部門規定,幹部統計報表由國家人事局統一管理。
三、制發統計報表,必須做到:(1)簡明扼要,不重複、矛盾。(2)凡一次性調查能解決問題的,不搞定期報表;凡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能解決問題的,不搞全面統計報表。(3)凡月報能滿足需要的,不搞旬、日報表;凡年報能滿足需要的,不搞月、季報表;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不搞年報。(4)凡可從有關部門蒐集到資料的,或者可用現有資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層單位制發報表。要嚴格控制向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制發統計報表。
四、統計報表的制發和審批程式。
(1)省統計局制發的全省性統計報表,應報國家統計局備案。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2)省級各業務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由各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省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報省統計局審批,其中,發往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填報的統計報表,經審查批准後,由制表機關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省級各業務部門所屬的二級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向所屬單位制發統計報表。如確需制發,必須經主管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於下達時抄送省統計局。
有些部門為了取得歸口管理的產品數字或有關業務情況資料,需要對不屬於本系統管理的單位制發統計報表,也應報省統計局審批。
(3)行署、省轄市統計局一般不得制發定期統計報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制發在轄區內施行的定期統計報表,應經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統計局備案。各行署、市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制發一次性的統計報表。
(4)縣、地轄市統計局不得制發定期統計表;根據工作需要制發的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行署統計局備案。
(5)行署、市、縣各業務部門一律不得制發定期統計報表。根據工作需要制發的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
(6)行署、市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對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補充要求,應報省統計局和省主管部門統一考慮,一般不要隨便增加。
(7)農村人民公社除因填報上級下達的統計報表,可向生產大隊、生產隊蒐集資料外,一律不得制發統計報表。
(8)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設立的各種中心工作辦公室、臨時辦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發統計報表,工作上必需的統計資料,可向有關部門蒐集整理。如確需制發少量一次性統計報表,應與同級政統計部門聯繫,辦理審批手續。
(9)各級人民團體、科研機關不得向政府機關、工礦企業、人民公社、學校和城鄉居民制發定期統計報表。如因特殊情況,需向上述單位制發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
五、送請審批和備案的統計報表,由制發機關備文將表式和說明書一式兩份報送政府統計部門。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調查目的、統計範圍、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報送期限、填報機關、受表機關等。經批准或備案的統計報表,必須在報表右上角標明制發機關、批准或備案機關、批准文號及批准或備案日期,以便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凡經批准下達的統計報表,各地、各部門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報。凡未按管理辦法制發的統計報表,填報單位可拒絕填報,並予以揭發檢舉;凡濫發統計報表給基層造成損失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七、各級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統計報表,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對於已經過時的或不適用的統計報表、指標等,應當及時廢止或修訂。每次檢查和清理完畢,應將清理結果報告上一級政府統計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八、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一九六三年九月二日安徽省人民委員會批准的《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試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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