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1-10-19。
各級統計部門報表管理的範圍,不包括幹部統計報表。根據中央有關部門規定,幹部統計報表由國家人事局統一管理。
(1)省統計局制發的全省性統計報表,應報國家統計局備案。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2)省級各業務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由各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發到本部門直屬和本系統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報省統計局備案;發到非本系統所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由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署,報省統計局審批,其中,發往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填報的統計報表,經審查批准後,由制表機關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省級各業務部門所屬的二級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向所屬單位制發統計報表。如確需制發,必須經主管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於下達時抄送省統計局。
有些部門為了取得歸口管理的產品數字或有關業務情況資料,需要對不屬於本系統管理的單位制發統計報表,也應報省統計局審批。
(3)行署、省轄市統計局一般不得制發定期統計報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制發在轄區內施行的定期統計報表,應經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統計局備案。各行署、市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制發一次性的統計報表。
(4)縣、地轄市統計局不得制發定期統計表;根據工作需要制發的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行署統計局備案。
(5)行署、市、縣各業務部門一律不得制發定期統計報表。根據工作需要制發的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
(6)行署、市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對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補充要求,應報省統計局和省主管部門統一考慮,一般不要隨便增加。
(7)農村人民公社除因填報上級下達的統計報表,可向生產大隊、生產隊蒐集資料外,一律不得制發統計報表。
(8)各級黨政領導機關設立的各種中心工作辦公室、臨時辦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發統計報表,工作上必需的統計資料,可向有關部門蒐集整理。如確需制發少量一次性統計報表,應與同級政統計部門聯繫,辦理審批手續。
(9)各級人民團體、科研機關不得向政府機關、工礦企業、人民公社、學校和城鄉居民制發定期統計報表。如因特殊情況,需向上述單位制發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