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於1984-12-20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4]210號
【發布日期】1984-12-20
【生效日期】1984-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
(1984年12月20日津政發〔1984〕2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國務院國發〔1984〕7號《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已於今年(1984年)一月翻印分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這個決定,對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更好地發揮統計在四化建設中的服務和監督作用,有重要意義。在當前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的新形勢下,認真貫徹執行這個決定,更有著現實意義。為貫徹國務院的決定,結合我市情況,提出幾點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加強和改革統計工作。各級統計部門不僅要為黨政領導機關提供巨觀經濟和生產經營決策的資料依據,而且要面向社會,為基層服務,建立多層次的統計信息中心,廣泛開展諮詢服務。要廣開國內國際信息資源,加強統計預測工作。保證數字的準確性,是統計工作的根本要求。各基層企業要結合企業整頓和工業普查的要求,參照市統計局制發的《天津市基層企業統計工作基礎建設規範化試行辦法》,切實加強統計基礎建設。各級領導幹部、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必須遵守《統計法》的規定,如實反映統計數字,嚴禁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電子計算機的運用是開創統計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條件,各區、縣要在一九八六年前都配上微型機,各業務系統也要儘快配備起來。
二、要充實、加強統計機構和統計隊伍。經濟越發展,越需要加強統計;經濟越搞活,越需要發揮統計的監督作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貫徹執行中共中央〔1982〕51號檔案關於在機構改革中統計監督部門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精神,在政企分開的情況下,政府機關和企業必須設定並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統計機構和人員。市區要加強區、街兩級的統計力量;郊縣要在鄉、鎮一級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要穩定統計隊伍,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對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現崗人員及已取得統計職稱的統計人員,要保證他們從事專業工作,不得隨便改行。凡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統計人員,各區、縣、局要有計畫地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不合格者應予調離。
三、要認真檢查對《統計法》的貫徹執行情況。今冬明春,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局,要對本地區、本系統貫徹執行《統計法》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檢查中發現違反《統計法》,嚴重弄虛作假,或對統計人員行使職責進行打擊報復的事件,要嚴肅處理,並運用典型事例廣泛進行法制教育。同時,將檢查結果於一九八五年三月底前匯總送市統計局,由市統計局綜合報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
四、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統計是認識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統計信息是社會經濟信息的主體。各級領導要認真學習《統計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提高對統計工作的認識,並在實際工作中善於運用統計數據來研究問題,作出決策和預測,提高領導水平。要依靠和支持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以充分發揮統計的服務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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