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74年08月08日發布,自1974年08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74年08月08日
  • 實施日期:1974年08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與古蹟保護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無產階級文化革命以來,文物工作在毛主席革命路線指引下,貫徹“古為今用”的方針,形勢很好。在批林批孔運動中,文物工作者與工農兵一起,利用文物保護單位、考古發掘現場和歷史文物,揭露批判孔孟之道和林彪的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駁斥蘇修社會帝國主義對我國歷史疆域的反動謬論,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有些地方不按規定,不經批准,自行“挖墳取寶”;有的對於重要的出土文物,據為本單位所有,嚴格“保密”;有的地方生產隊以挖掘古墓為“副業”,破壞歷史文物,助長資本主義傾向。為了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革命文物是發揚革命傳統,進行階級鬥爭和兩條路線鬥爭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紀念建築,必須妥善保護,嚴禁亂拆亂改。修繕時,要嚴格注意保持原有建築和周圍環境的原貌。不要喧賓奪主,另搞富麗堂皇的新建築。對革命文物的徵集,要採取嚴肅的科學態度,切實做好詳細的原始記錄。要充分重視人民民眾在革命鬥爭中遺留下來的豐富文物。“有比較才能鑑別”,對於反映錯誤路線的文物資料,也要進行必要的徵集和研究,可起反面教員作用。但不可過多,過多起副作用。
二、歷史文物是歷史上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的遺物,是奴隸們創造歷史的實物例證,有些還是研究農民革命和儒法鬥爭的重要資料。必須切實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進行歷史的階級的分析和研究,為當前的政治鬥爭、思想鬥爭服務。
出土文物是祖國珍貴的文化遺產,是人民的財富。任何地方、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能據為己有。凡是重要的考古發現,都要及時上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各個地方各個部門進行工業、農業、水利、交通、國防、城市建設等工程,對於工程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在施工中新發現的墓葬、遺址、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和文物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考古發掘工作,應當以配合基本建設為主要任務。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經批准後始得進行。事先要有計畫,事後要寫出發掘報告。發掘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科學要求辦事,反對單純“挖寶”。
保護古代建築,主要是保存古代勞動人民在建築、工程、藝術方面的成就,作為今天的借鑑,向人民進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切實作好保護和維修工作,分別輕重緩急訂出修繕規劃。對古代建築的修繕,要加強宣傳工作,說明保護文物的目的和意義,批判封建迷信思想,防止階級敵人造謠破壞。在修繕中要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保存現狀或恢復原狀。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畫,改變它的歷史面貌。對已損毀的泥塑,石雕、壁畫、不要重新創作復原。更不能藉口保護文物大修廟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壞作用。
三、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挖掘。嚴禁買賣或變相倒賣出土文物,要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的活動。對於保護重要文物有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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