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化法》)公布實施以來,城市規劃工作開始走上法制軌道。但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隨意調整城市規劃,盲目擴大城市規模,擅自設立開發區、招商城,下放規劃管理權等問題比較突出,不僅破壞了規劃布局和環境,削弱了城市規劃的調控作用,還造成寶貴土地資源的浪費,助長了不正之風。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文時間:1996年5月8日
  • 目的: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
重要通知
一、充分認識城市規劃的重要性,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
城市建設和發展,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關係重大。城市規劃是指導城市合理髮展,建設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據和手段,應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工作。城市建設和發展要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量力而行、逐步實施,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或重大變更的,必須依法報原審批機關備案或審批。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要充分認識城市規劃工作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並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帶頭執行城市規劃,切實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精力抓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正確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城市建設與保護耕地、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係,切實發揮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及空間資源的調控作用,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城市規劃應由城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下放規劃管理權,要堅決執行《城市規劃法》規定的“一書二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使城市的各項建設活動,按照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協調、健康、有序地進行。
二、切實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嚴格控制城市規模。
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統籌安排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綜合部署各項建設,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城市規劃要體現應有的整體性和戰略性,重點加強和改善城市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統一,以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要切實體現量力而行的思想,注重現實性和可行性。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間資源是我國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原則,應貫徹於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始終。各地正在進行的城市總體規劃的修訂工作,要以《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二○一○年遠景發展規劃為依據,從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更少的國情出發,實事求是地確定城市總體發展目標、方向和規模。根據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大城市的城市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到二○○○年應控制在已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的近期建設規劃規定範圍內,不得擴大;非農業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再擴大。城市建設用地應充分挖掘現有用地潛力、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協調,切實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城市總體規劃要確定分階段城市人口和用地規模控制目標,不得突破。要提高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水平,切實搞好近期建設規劃,抓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轄區內的各類開發區規劃和建設,都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為了加強對城市規劃的管理工作,依據《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指定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各地人民政府在審批其他城市總體規劃時,設市城市的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須先報經建設部商國家計委、國家土地局核定;建制鎮和其他鄉鎮的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須先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計畫、土地部門核定;要按照《城市規劃法》和本通知要求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須重新修訂,在修訂的城市總體規劃未經批准前,該城市不得擴大現行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
三、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
《城市規劃法》是城市規劃和建設的基本法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規劃和建設活動都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為促進《城市規劃法》的貫徹落實,今年要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開展《城市規劃法》執法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今後,要把《城市規劃法》執法檢查形成制度,每年進行一次,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對擅自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超前突破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目標,或在城市人口和用地規模上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查處和糾正。對未依法報請審批機關備案或審批,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擴大城市規模的,要立即自行糾正,否則要通報批評並限期糾正。對未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以及可能危及城市安全、嚴重破壞城市布局和環境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項目,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該拆除的要堅決拆除。對濫占、閒置城市用地的,依照《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從嚴查處。對一些違反《城市規劃法》的大案要案,要進行公開處理,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城市規劃法》執法檢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城市按上述要求認真進行,同時責成建設部會同監察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聯合檢查組進行抽查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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