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03年9月27日印發,目的在於為了加強城軌交通的建設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03〕81號
  • 現狀:已廢止 
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

國辦發〔200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城市快速軌道交通(以下簡稱城軌交通)在我國得到較快發展,部分特大城市相繼建成了一批項目,使城市交通狀況有了明顯改善,對充分發揮城市功能,改善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不顧自身財力,盲目要求建設城軌交通項目的現象。有的未經國家審批,擅自新上城軌交通項目;有的盲目攀比,建設標準偏高,造成投資浪費;有的項目資本金不足,債務負擔沉重,運營後虧損嚴重。為了加強城軌交通的建設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主要內容

一、堅持量力而行、有序發展的方針,確保城軌交通建設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城軌交通項目具有一次性投資大,運行費用高,社會效益好而自身經濟效益差的特點。因此,發展城軌交通應當堅持量力而行、規範管理、穩步發展的方針,合理控制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確保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盲目發展或過分超前。現階段,申報發展捷運的城市應達到下述基本條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10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0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30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的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3萬人以上;申報建設輕軌的城市應達到下述基本條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6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15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1萬人以上。對經濟條件較好,交通擁堵問題比較嚴重的特大城市,其城軌交通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二、加強城軌交通建設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嚴格項目審批程式
城軌交通發展直接影響到城市的布局結構和發展方向,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所有擬建設城軌交通項目的城市(以下簡稱擬建城市),應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交通發展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和財力情況,組織制訂城軌交通建設規劃,明確遠期目標和近期建設任務,以及相應的資金籌措方案。規劃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組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擬建城市必須重視和改進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按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提高規劃編制水平,真正發揮規劃對城軌交通項目建設和城市建設的指導作用。對規劃建設城軌交通項目的線路,要搞好沿線土地規劃控制,編制專項土地控制規劃,防止新建建築物對線路的侵占。
城軌交通項目的審批,要依據國務院批准的建設規划進行。擬建城市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城軌交通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按現行基建程式審批。原則上,城軌交通項目的資本金須達到總投資的40%以上。對社會保障資金有較大缺口、欠發教師及公務員工資、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規模過大,與其籌資能力明顯不適應的城市,其城軌交通項目不予批准。
三、嚴格控制建設標準,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
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高,是當前影響城軌交通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城軌交通建設必須堅持經濟、實用、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工程建設標準。車站等設施裝修要嚴格控制使用高檔豪華材料。要通過提高規劃、設計和施工水平,合理選擇線路敷設方式、車站形式和換乘方式,採用科學的運營組織模式等措施,降低工程造價和運行費用。
四、切實加強城軌交通的安全管理,提高災害防禦和應急救助能力
要高度重視城軌交通建設、運營的安全問題,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把確保城軌交通建設和運營安全作為頭等大事切實抓好。在城軌交通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環節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全全設施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在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階段要認真進行安全、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評估,防止地質災害等事故的發生。擬建城市要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建立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城軌交通災害防禦和應急救助能力。
五、改革建設經營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
城軌交通資金需求量大,僅靠政府單一投資渠道建設,難以滿足城市建設發展的要求。要進一步開放城軌交通市場,實行投資渠道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社會資本和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或委託經營等方式參與城軌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並採取招標的方式公開、公正地選擇投資者。在融資渠道上,鼓勵和支持企業採取盤活現有資產、發行長期建設債券和股票上市等方式籌集資金。城軌交通沿線土地增值的政府收益,應主要用於城軌交通項目的建設。
要改革現有國有城軌交通企業的經營體制,引入競爭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要通過加強管理,理順價格,開拓經營範圍,提高企業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減輕城市財政壓力,逐步實行自負盈虧。
六、堅持裝備國產化政策,促進設備製造業發展
擬建城市要認真貫徹設備國產化的有關政策,積極採用國產設備,促進國內設備製造業發展。要不斷提高城軌交通項目設備的國產化比例,對國產化率達不到70%的項目不予審批。進口的整車設備要照章納稅。原則上不使用限定必須購買外國設備的境外資金。必須進口的設備,要實行招標採購,所需外匯儘量使用國內銀行外匯貸款。要通過規範城軌交通建設標準,完善技術政策和技術體系,規範和統一設備制式,為國內設備製造企業生產和研發創造條件。國內城軌交通設備生產企業,要加快人才培養和技術更新,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開發,提高設備製造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確保為城軌交通項目及時提供所需設備。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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