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6〕2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保險業務快速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市場體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監管水平不斷提高,風險得到有效防範,整體實力明顯增強,在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保險業起步晚、基礎薄弱、覆蓋面不寬,功能和作用發揮不充分,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適應,與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與經濟全球化、
金融一體化和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不相適應。面向未來,保險業發展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發展的潛力和空間巨大。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明確今後一個時期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現提意見。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
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於應對災害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穩定運行。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和交通、生產等各類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巨大。由於受體制機制等因素制約,企業和家庭參加保險的比例過低,僅有少部分災害事故損失能夠通過保險獲得補償,既不利於及時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財政和事務負擔。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建立市場化的災害、事故補償機制,對完善災害防範和救助體系,增強全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促進經濟又快又好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時期,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斷增強。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鼓勵和引導人民民眾參加商業養老、健康等保險,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擴大居民消費需求,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於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
金融體系發展不平衡,
間接融資比例過高,影響了金融
資源配置效率,不利於
金融風險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紀頭20年是我國加快發展的
重要戰略機遇期,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作用更為突出。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發揮保險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進
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
保險市場協調發展,對健全金融體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有利於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創新,提高政府
行政效能。隨著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須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手段,不斷改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積極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協調各種利益關係,有效化解
社會矛盾和糾紛,推進公共服務創新,對完善社會化經濟補償機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民民眾對保險的認識進一步加深,
保險需求日益增強,保險的作用更加突出,發展的基礎和條件日趨成熟,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成為促進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
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立足改革發展穩定大局,著力解決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做大做強,發展中國特色的保險業,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總體目標是: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範、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現代保險業。圍繞這一目標,主要任務是:拓寬
保險服務領域,積極發展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再保險和保險中介市場,健全保險市場體系;繼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
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對外開放的質量和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自主創新,調整最佳化結構,轉變增長方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提高資金運用水平,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加強和改善監管,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完善法規政策,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加快建立保險信用體系,推動誠信建設,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三、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 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將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方式的創新,納入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發揮中央、地方、保險公司、龍頭企業、農戶等各方面的積極性,發揮農業部門在推動農業保險立法、引導農民投保、協調各方關係、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等方面的作用,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有步驟地建立多形式經營、多渠道支持的農業保險體系。
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範圍,並給予政策支持,促進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改變單一、事後財政補助的農業災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農業
風險防範與救助機制。探索中央和
地方財政對農戶投保給予補貼的方式、品種和比例,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
經營管理費補貼,逐步建立
農業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完善多層次的農業
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
再保險體系。
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資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支持保險公司開發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農業保險產品,建立適合農業保險的服務網路和銷售渠道。支持農業保險公司開辦特色農業和其他涉農保險業務,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
四、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新形勢,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滿足城鄉人民民眾的保險保障需求。
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
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畫,提高員工保障水平。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在
精算、投資、賬戶管理、養老金支付等方面的專業優勢,積極參與
企業年金業務,拓展
補充養老保險服務領域。大力推動健康保險發展,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
意外傷害保險。建立
節育手術保險和農村計畫生育家庭
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
五、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充分發揮保險在
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不斷提高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利用保險事前防範與事後補償相統一的機制,充分發揮
保險費率槓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
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採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安全生產責任、建築工程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執業責任、
董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在煤炭開採等行業推行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在高危行業、公眾聚集場所、境內外旅遊等方面推廣。完善高危行業安全生產
風險抵押金制度,探索通過專業保險公司進行規範管理和運作。進一步完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通過試點,建立統一的
醫療責任保險。推動保險業參與“平安建設”。
六、推進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
健全以保險企業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創新相結合的保險創新機制。發展航空航天、生物醫藥等高
科技保險,為自主創新提供風險保障。穩步發展住房、汽車等
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促進消費增長。積極推進建築工程、項目融資等領域的保險業務。支持發展
出口信用保險,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努力開發滿足不同層次、不同職業、不同地區人民民眾需求的各類財產、人身保險產品,最佳化產品結構,拓寬服務領域。
鼓勵發展
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
責任保險等專業保險公司。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併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
七、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支持國民經濟建設
深化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改革,推進保險資金專業化、規範化、市場化運作,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和
預警機制,實行
全面風險管理,確保資產安全。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樹立長期投資理念,按照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相統一的要求,切實管好保險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逐步擴大資產管理範圍。探索保險資金獨立託管機制。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投資比例,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
創業投資企業試點。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支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求,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範圍,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優勢,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八、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規範股東會、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和風險管理,強化法人機構管控責任,完善和落實保險經營責任追究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探索規範的股權、期權等激勵機制。實施人才興業戰略,深化人才體制改革,最佳化人才結構,建立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
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保險業在全面對外開放條件下的競爭能力和發展能力。認真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促進中
外資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共同發展。支持具備條件的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營業機構,為“走出去”戰略提供
保險服務。廣泛開展國際保險交流,積極參與制定國際保險規則。強化與境外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
保險監管機構的合作,加強跨境
保險業務監管。
九、加強和改善監管,防範化解風險
堅持把防範風險作為保險業健康發展的生命線,不斷完善以
償付能力、
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為支柱的現代
保險監管制度。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建立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健全
精算制度,統一財務統計口徑和績效評估標準。參照國際慣例,研究制定符合保險業特點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財務數據真實、及時、透明,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和約束力。深入推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規範
關聯交易,加強
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行為監管,改進現場、非現場檢查,嚴厲查處保險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按照高標準、規範化的要求,嚴格保險
市場準入,建立市場化退出機制。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健全保險業資本補充機制。完善
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作。建立和完善
保險監管信息系統,提高監管效率。
規範行業自保、互助
合作保險等保險組織形式,整頓規範行業或企業自辦保險行為,並統一納入保險監管。研究並逐步實施對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並表監管。健全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之間的監管協調機制,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傳遞,維護
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加快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培育保險誠信文化。加強從業人員
誠信教育,強化失信懲戒機制,切實解決誤導和
理賠難等問題。加強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建立保險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十、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既要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加強政府巨觀調控和政策引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民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立足我國國情,結合
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
稅收政策。不斷完善
保險行銷員從業和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
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快推進
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研究推動商業養老、健康保險和
責任保險以及保險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險法規規章體系。將保險教育納入中國小課程,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努力做到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提高運用
保險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能力和水平。要將保險業納入地方或行業的發展規劃統籌考慮,認真落實各項法規政策,為保險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要堅持
依法行政,切實維護保險企業的
經營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監會要不斷提高引領保險業發展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和水平,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政策落實。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促進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國務院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