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五年多來,我國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產業發生了重大變化,種子市場主體呈現多元化,農作物品種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動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但是,由於我國種子產業仍處在起步階段,種子管理存在體制不順、隊伍不穩、手段缺乏、監管不力等問題,一些地區種子市場秩序比較混亂,假劣種子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了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增收。因此,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對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和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範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總體要求。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堅持以產權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範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三)實行政企分開。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尚未分開的,要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行政管理工作。剝離出來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經營職能,整體轉化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農業技術推广部門合併,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分開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後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後有關人員的善後工作。對分流的企業富餘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並做好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對辭退的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契約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築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國有種子企業的虧損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五)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種子企業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政企分開後,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併、破產、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改制重組。對於大型骨幹種子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係處理工作,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企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對控股。
三、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六)加強種子管理法制建設。農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種子管理制度,抓緊起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充分發揮法制在種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特別是要強化省、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建設。要加強種子管理技術支持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
(八)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現有的種子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嚴格落實種子質量檢驗員考核制度,逐步實行品種試驗人員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九)健全種子標準體系。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我國種子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國種子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健全國家種子標準體系,規範商品種子的貿易行為;制定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包裝等過程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強化標準化意識,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十)強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四、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十一)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儘快完成清理和修訂種子市場準入條件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等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證照,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同時,要消除影響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制度障礙,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十二)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籤標註等規定。品種名稱應當規範。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套用前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轉基因植物種子要經過安全評價和品種審定,生產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要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發布轉基因植物種子廣告要經農業部審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發現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要及時退出。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的力度,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籤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的巨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種子是關係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利益的重要生產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對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市場監管的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