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增強種業創新能力和發展活力,加快發展現代種業,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有關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深化種業體制機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 2015年12月28日
一、深化種業科研體制改革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種業基礎性、公益性、前沿性研究,加大對其開展育種理論、共性技術、種質資源挖掘、功能性基因克隆、育種材料創新等研究的支持力度,增強種業基礎性研究能力。完善育種協作攻關組織模式,根據生產需求和發展趨勢,統籌育種資源和力量開展協作攻關,著力選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突破性優良品種。完善育種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改進成果評價體系,品種選育課題立項和結題時要突出育成品種的推廣套用規模指標。完善品種審定製度,鼓勵開展特異性、功能性品種選育,避免低水平、重複性育種。
二、加快商業化育種資源向企業流動的機制
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辦的種業企業要按照“產權清晰、股權多元、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要求,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並按規定實現事企脫鉤。對完成企業化改革的科研院所或企業自建研發機構,優先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改革後,育種科研人員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視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鼓勵種業企業與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加快推進育種材料、技術等育種資源向種業企業流動,提升種業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加快構建種業基礎性研究與商業化育種分工協作的新型種業科技體系。
三、做大做強育繁推一體化的現代種業企業
鼓勵骨幹種業企業按照“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做強做優”的原則開展不同形式的兼併重組,省農業發展投資基金加大對符合條件種業企業的資本注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最佳化其資本結構,積極推進種業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入推進國有科研院所、國有種業企業、民營種業企業合作,積極探索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多方優勢,實現融合發展。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育種研發機構或團隊,引進高層次專業人才和育種創新材料,提升育種創新基礎設施裝備水平,積極開展商業化育種研發,建設高標準種子生產基地,構建“網際網路 ”種業電子商務行銷平台,獎勵企業自主育成的突破性或具有重大套用價值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推廣,引導企業向育繁推一體化發展。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和種子行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企業兼併重組涉及的增值稅,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育種研發費用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省農信聯社、省農發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給予一定的政策性貸款授信額度。省財政重點支持培育省級以上農作物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
四、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推進育種創新成果與種業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與其利益對接,鼓勵事業單位種業骨幹科技人員通過兼職、掛職、簽訂契約等方式到種業企業開展技術服務,鼓勵高校青年教師到種業企業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種業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種業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也可以帶著項目、成果到種業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其人事關係5年內保留在原單位,其在種業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期間,與所在單位其他在崗人員享受同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權利,促進科研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合理雙向流動。
五、明確種業成果處置和收益分配比例
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國家撥款發明的育種材料、新品種和技術成果可以作價到企業投資入股,也可以上市交易,嚴禁私下違規交易;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種業科研成果轉讓收入可按照60%—95%的比例獎勵給完成人及其團隊,允許國有種業企業對有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層採用股權激勵(增量持股或增量獎股)、期權分配、技術入股等方式進行獎勵;完善育種科技項目管理辦法,逐步改變論文導向機制,並將商業化育種成果及推廣面積作為職稱評聘、科技獎項的重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公益性資源開放共享機制
利用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浙江省種業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託管中心,制訂交易管理辦法,拓寬種業科技成果向企業轉化的渠道。加快建立種業科技成果管理資料庫,並有序向社會公開;加快完善種質資源保護管理體系;財政資金支持建設的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要逐步向社會開放,充分發揮其公益性資源的作用。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支持
加大對種子生產基地扶持力度,支持種業企業與制種大戶、農民合作社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種業企業的種子加工、晾曬等配套設施用地按照《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農業廳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通知》(浙土資〔2015〕9號)規定執行。探索開展種子保險,率先開展水稻制繁種與種子質量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切實降低水稻制繁種農戶和種業企業生產經營風險,維護廣大農民民眾的利益和社會穩定。各地要進一步健全種業管理體制,加強種業工作力量,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完善監管服務機制,嚴厲打擊侵犯品種權和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種業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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