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加強種子管理工作的意見

《農業部關於加強種子管理工作的意見》是2009年農業部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加強種子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農業部
【發布文號】農農發[2009]8號
【發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2009-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中國網
(農農發[200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農墾總局
《種子法》實施以來,各級農業部門通過完善配套法規規章,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加大科研和生產投入,有力推動了我國種業的發展,品種選育和推廣水平明顯提升,良種供應能力明顯提高,種子產業實力明顯增強,種子市場化步伐明顯加快,為促進糧食穩定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種子產業的快速發展和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種子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種子管理面臨著新形勢、新要求。為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我國種業健康快速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種子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一)組織開展種子市場專項檢查。在繼續做好對企業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的同時,各級農業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在農業生產關鍵季節,對轄區內的種子市場進行全面專項檢查。檢查範圍要覆蓋所轄的各種子交易市場及種子經銷戶,檢查內容不僅包括種子質量、種子標籤、品種審定及授權情況、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經營檔案,還要增加品種真實性、轉基因品種等內容。專項檢查結果要及時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公布。對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懲處,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二)健全種子案件舉報制度。各級農業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舉報案件,向社會公布舉報信箱或舉報電話,對舉報案件要認真接訪,做好登記,及時查處。對署名舉報投訴案件,要將查處結果及時反饋舉報投訴人。要健全舉報獎勵機制,鼓勵民眾發現並舉報制售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要建立舉報案件督辦制度,上級農業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農業部門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督辦檢查,切實將舉報制度落到實處。
(三)妥善處置生產安全事件。對因種子原因給農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的事件,各級農業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迅速反應、妥善處置,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對於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事件,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等部門果斷處置,避免事態擴大,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對於跨省(區、市)的種子案件,我部將建立省際間、部省間的聯動協作和督辦機制;對於省內跨區域案件,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要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結果公開制度,提高執法效率。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嚴格種子市場準入
(四)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各級農業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要按照《種子法》及我部配套規章的規定,積極推動種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修訂工作,確保管理制度的協調統一。要嚴格執行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及時糾正越權許可或擅自降低許可條件的行政審批行為。要嚴格雜交種子生產單位的資質管理,批准的種子生產規模應與種子生產單位的實力相匹配。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建立雜交種子生產風險擔保機制和保險制度,努力降低種子生產風險。
(五)清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誰發證誰清理的原則,各級農業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對轄區內持證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儀器設備、技術人員、註冊資本等許可條件逐一篩查,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已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條件,或在種子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發證機關要依法撤銷或吊銷其許可證。許可證清理結果要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公布,以便社會各界監督以及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查詢。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下級的許可證清理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三、規範區域試驗和品種審定
(六)嚴格區試審定標準和程式。各省(區、市)種子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品種區試和審定管理,嚴格承擔區試任務單位的資質審查,增加對參試品種的DNA指紋檢測和轉基因檢測,提高品種區試對照標準,嚴格試驗程式,規範品種描述,統一品種名稱。要加強省、部兩級品種審定的溝通與協調,建立品種區試、審定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審定品種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規避品種風險。
(七)加快不宜生產品種的退出。各省(區、市)種子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中關於品種退出的要求,對已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有難以克服缺點的品種要立即退出。要建立品種風險評估機制,對推廣品種的適應性、抗逆性進行跟蹤調查,開展風險評估,對明顯存在種植風險的品種,要堅決退出。至今仍沒有實施退出機制的省份,要抓緊落實。退出品種信息要在有關媒體上公開。
(八)加強品種檢測能力建設。逐步建立並完善水稻、玉米等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DNA指紋檢測和轉基因種子檢測體系。各省(區、市)種子檢測機構要加大已審定品種標準樣品的徵集和檢測力度,實現品種DNA指紋檢測信息共享。對徵集不到標準樣品的審定品種,要儘快退出市場。
四、加強種子生產基地管理
(九)科學布局種子生產優勢基地。為推進種子生產區域化、專業化,農業部將制定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優勢區域規劃,各省(區、市)種子管理機構要分作物制定本地區種子生產優勢區域規劃,引導種子生產企業向種子生產優勢區域集中。各級農業部門要積極爭取多渠道的資金,向種子生產優勢區域傾斜,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提高種子生產能力,確保供種數量和質量安全。
(十)加強種子生產和收購監管。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準確掌握本地當年種子生產的品種、數量及地點,督導企業建立種子生產檔案。在雜交種子制種關鍵期,組織開展田間質量和生產檔案檢查,嚴查超範圍制種,對隔離條件和生產條件不達標的,要責令其停止種子生產,嚴禁不合格種子流入市場。在種子收購季節,對於套購種子和不履行契約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在媒體上曝光。
五、完善種子市場調控
(十一)建立信息調度制度。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將種子信息調度作為種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保障,不斷拓展信息調度內容,完善採集方式,健全調度機制,落實工作職責。要按照農業部統一要求,分作物、分品種、分季節開展種子供求數量、質量及價格信息的調度。要加強種子生產企業、生產基地和種子信息監測點的信息調度工作,加大種子信息人員培訓力度。要以中國種業信息網為平台,逐步實現信息共享,確保種子信息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實用性。
(十二)加強種子市場監測。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加強種子市場價格和供求數量的監測,及時發布種子市場行情,搞好種子信息服務。要根據種子供求情況,組織指導企業開展種子餘缺調劑,確保供種需求。要聯合物價、工商等部門依法強化價格監管,嚴厲打擊哄抬價格等行為,穩定種子市場。
(十三)完善種子儲備體系。為增強種子市場調控能力,各級農業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都要創造條件,建立以種子企業為主體、財政資金為保障、市場化運作的種子儲備制度,並爭取將種子儲備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提高種子管理隊伍執法能力
(十四)積極推進種子機構參公管理。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要抓住事業單位改革的機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規定的職責,積極推進種子管理機構實行參公管理。要切實加強種子管理培訓,進一步提高種子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十五)大力推進縣級農業綜合執法。各級農業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業部《關於全面加強農業執法紮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農政發[2008]2號),確保2011年底前全國農業縣全部實行綜合執法。沒有成立綜合執法機構的縣,要在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的基礎上,成立農業執法大隊,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並根據當地農業部門的職責範圍確定綜合執法機構的職能範圍,配備與新定職能範圍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各級農業部門要通過經驗交流、典型帶動、宣傳培訓、重點扶持、加大投入等措施,全面提高種子執法工作水平。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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