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08月20日發布,自1992年08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年08月20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8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出國留學與回國工作
一、歡迎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公派在外學習人員有義務在學成之後回國服務。所有在外學習的人員,不論他們過去的政治態度如何,都歡迎他們回來,包括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及探親、休假。對在國外說過一些錯話、做過一些錯事的,一律不予追究。即使參加了反對中國政府的組織、從事過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人員,只要他們退出這些組織,不再從事違反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動,也都一律歡迎回國工作。
二、對待過期因公普通護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護照的留學人員,可為他們辦理護照延期或換髮新護照;對要求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的,也可給予辦理;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應提出退出中國國籍,依照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辦理,按外籍華人對待。
三、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護照延期、換髮新護照,以及退出中國國籍手續時,應予辦理。如與原派出部門或單位有經濟及其他未了事宜,應與這些部門或單位協商解決,不影響上述手續的辦理。
四、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後,只要他們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即可隨時再出境。
五、派出單位應加強與在外留學人員的聯繫,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留學人員回國後,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繫工作,也可以進入[三資]企業工作或自行開辦企業等。要鼓勵促進國際交流和合作,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國外兼職。
六、留學人員的家屬申請出國探望留學人員,應當允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審批。
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實具體措施,方便在外留學人員回國,簡化入出境手續,妥善解決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生活上的具體問題。
八、在留學回國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建立留學服務機構,幫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事宜,為他們提供各種服務。
九、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國家管理留學事務,應保護我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他們的學習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給予幫助,為他們排憂解難,並及時向他們介紹我國內情況。要教育他們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努力學習,自尊自愛,與當地人民友好相處,熱愛祖國,維護祖國的榮譽和利益,為國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