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因公出國人員有關規定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9年08月28日發布,自1989年09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9年08月28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9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
人員有關規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為貫徹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國家限制進口物品的管理,制止濫派人員、團組出國,積極推進廉政建設,國務院決定對因公出國人員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用人民幣兌換少量自由外匯的規定。
二、取消因公出國人員每三個月可免稅帶進海關頒布的《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內第四、五項物品各一件的規定,改為在外每滿六個月(180天)可免稅帶進各一件,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連續免稅年限。
三、從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所有因公出國人員一律嚴格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要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