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4日,國家海洋局印發《國家海洋局司局級及以下幹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該《規定》分 年度出國(境)計畫的制定和報批、出國(境)團組的審批和管理、出國(境)培訓的審批與管理、出國(境)證件管理、外事經費的管理、外事紀律和違紀事件的查處、附則7條,由國家海洋局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司局級及以下幹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6月24日
- 施行時間:2008年6月24日
通知,管理規定,
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國家海洋局司局級及以下幹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
根據局領導批示,為落實中央紀委《關於開展貫徹落實“兩辦規定”制止黨政幹部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工作的通知》(中紀發〔2008〕10號)精神,我局制定了《國家海洋局司局級及以下幹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現將該《管理規定》印發你單位,請嚴格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海洋局司局級及以下幹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
國家海洋局
2008年6月24日
管理規定
國家海洋局司局級及以下幹部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國際合作和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簡稱港澳台)合作事務的管理,確保各項合作工作的順利進行,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杜絕公款出國(境)旅遊現象發生,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8]9號)和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局領導因公出國(境)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條 年度出國(境)計畫的制定和報批
一、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國際合作司報送本單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國(境)計畫,並報送本單位人員出國(境)總量以及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因公出國(境)計畫應包括出訪任務、人員、時間、日程安排、是否使用局外匯額度、前往國家(地區)、邀請方和經費來源。其中,經費安排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同意。
二、國際合作司負責審核、匯總報送的出國(境)計畫,於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外交部上報我局部級人員本年度出國(境)計畫,報備司級(含)以下人員出國(境)總量及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備的司級以下人員出國(境)計畫包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總量、前往較集中的國家(地區)團組數量、培訓團組和跨地區跨部門(雙跨)團組派遣計畫等。
三、國際合作司每年第一季度下發局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國(境)計畫。
四、計畫內團組出國(境)時,應逐案報批,嚴格按照審批結果執行出國(境)任務。確有必要的計畫外出國(境)任務,組團單位可在計畫出國(境)團組總量不變的情況下進行調整,並在報批時說明。
第二條 出國(境)團組的審批和管理
一、出國(境)團組的審批原則
(一) 因公出國(境)應切實根據工作需要和雙邊關係情況進行,一般是與執行雙邊或多邊具體項目有關的公務活動,嚴格限制一般性考察。公務活動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單位的負責人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地區),也不得同團出訪。
(二)邀請單位應業務對口、級別對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不得無故接受海外華人華僑個人邀請。
(三)團組人員總數不宜過多,一般應控制在6人之內;要根據工作需要儘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出訪1國一般3至4天,最多不超過6天,出訪2國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以上不超過12天,離抵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嚴禁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
(四)局機關處級(含)以上領導及局屬各單位司級領導因公出國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報局領導批准;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包括國際合作司司、處領導出訪,要根據工作需要,據實掌握,從嚴控制。
二、因公出國(境)團組的審批制度
(一)機關各部門正司級幹部和局屬單位領導班子正職人員出訪,由局長審批;
(二)機關各部門副司級(含)以下幹部和局屬單位正處級(含)以上以及具有研究員職稱的人員出訪,由主管外事的副局長審批;
(三)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出訪,由國際合作司審批。
三、因公出國(境)團組的審批程式
(一)各單位擬定派出團組和人員後,應於派出2個月前向國際合作司提出由本單位領導簽發的出國(境)請示。
(二)國際合作司對出國(境)請示進行審批或報局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後,交服務中心辦理有關護照、簽證手續。
(三)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員參加外單位團組,審批程式參照第(二)項。出國請示後需另附組團單位的任務批件複印件和任務通知書原件。經審批同意後,由國際合作司向組團單位出具任務確認件。
(四)局機關或局屬單位組團,邀請外單位人員參加的,審批程式參照第(二)項,經審批同意後,由國際合作司向被邀請單位發雙跨團組徵求意見函、出國任務通知書以及任務批件複印件。
(五)“出國(境)請示”必須寫明以下內容:出訪任務、出訪國家、出訪時間、天數、團組人員名單及身份、經費來源、在外活動日程等。其中,經費安排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同意。
(六)交由服務中心辦理護照的,需提供4張護照照片、身份證複印件並註明出生地。辦理簽證的,需提供有效護照、簽證表、照片、邀請函原件或複印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因公出國(境)的政治審查
(一)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的政治審查(以下簡稱“政審”)工作由局人事司歸口管理。
(二)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第一次出國或最近三年內未出國的填寫“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查表”,最近三年內出過國的,填寫“因公再次出國(境)人員備案表”。
(三)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的政審隨出訪請示一同上報。副司級以上人員政審免審,但仍須由派出人員所在單位填寫“因公再次出國(境)人員備案表”並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有關表格附在出國(境)請示文的後面。
五、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管理
(一)所有出國團組,特別是參加國際會議和出訪敏感國家(地區)或涉及敏感問題的團組,必須在出國之前將出訪方案和對外口徑報國際合作司審批。重要團組出訪方案和對外口徑需經國際合作司按有關規定報局領導審批,或經局報有關部委或國務院審批。
(二)組團單位和國際合作司要加強對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做好外事紀律和保密等方面的出國(境)前教育。
(三)團組在境外期間,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並由派出單位報告國際合作司。出訪團組回國後15天內,須向國際合作司提交書面出訪報告或參加國際會議的總結。
(四)組織雙跨(跨地區、跨部門)團組,包括雙跨類培訓團組需徵求國際合作司意見,不得自行下發組團通知。嚴格限制組織一般性考察雙跨團組,嚴禁組織營利性雙跨團組。雙跨團組人數和在外天數按因公出國(境)審批原則執行。
第三條 出國(境)培訓的審批與管理
一、出國(境)培訓範圍包括執行我國與外方簽署的政府間、部門間多邊或雙邊合作協定(協定)、我局屬單位在授權範圍內與外方簽署的多邊或雙邊對口交流合作協定和技術、設備引進項目契約中規定的培訓;與國際知名的大型企業、高等學校、專業機構直接簽約安排、由外方或國家外專局資助的自有渠道培訓等。
二、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團組或人員出國(境)培訓,由局統一制定年度計畫,報國家外專局審批。不得組織未經批准或計畫外的培訓團組。執行培訓計畫時按規定逐案報批。
三、已安排一項培訓任務的人員,本培訓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訓任務。出國(境)培訓團組在外聽課和對口考察交流或業務實踐活動應超過在外日程的四分之三,在外時間一般不少於21天,培訓一般在一國內完成,人員總數應控制在25人以內,特殊情況必須另案報批。
第四條 出國(境)證件管理
一、凡因公出國(境)的團組和個人必須通過因公出國(境)審批渠道辦理手續,嚴禁持因私護照出國執行公務。因私護照出國(境)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並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因私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證件。
二、機關各部門人員的因公出國(境)證件應在回國後15天內交國際合作司保管;局屬各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證件交本單位外事部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執行證件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暫停其出國(境)執行公務。
三、因公出國(境)證件遺失、被盜,在國外,當事人應立即書面報告我駐外使領館;在國內,應立即向國際合作司寫出書面報告和檢查,由國際合作司審核後報外交部領事司予以註銷,並抄報公安部邊防局。
四、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國家海洋局,在辦理調動手續時,應把本人因公出國(境)證件交回保管部門,由保管部門出具證明,人事司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五條 外事經費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預算規模。
二、局財務司對因公出國(境)年度計畫和計畫外出國(境)任務經費做先行審核,之後再由局國際合作司對出國(境)任務逐案進行審核批准。對於未納入專項預算的因公出國(境)經費申請,局財務司一般不予同意;凡未經局財務司審核並同意的因公出國(境)計畫及計畫外申請,國際合作司不予批准。對於全部經費由外方資助的因公出國(境)申請,由國際合作司直接審核審批,嚴格把關。
三、局財務司和國際合作司應根據經費預算和財政部制定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及管理辦法》和《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嚴格審核出國(境)費用。出國(境)人員出國(境)前,可向財務部門預借出國用匯。預借外匯時,需提供《臨時出國開支預算表》、任務批件複印件、日程安排、邀請函複印件。出國(境)人員報銷時,應提供《臨時出國用匯核銷表》、往返國際機票複印件、費用明細單據。局財務司按照批准的人數、天數、路線、公務活動情況、經費計畫等進行核銷,不得核報與公務無關的開支和計畫外發生的費用。
四、局機關人員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單位、企業和地方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六條 外事紀律和違紀事件的查處
一、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人員在外事工作中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外事檔案精神,遵守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在涉外活動中,不得自作主張,越權行事;不得用不正當手段公開或暗示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邀請其出國、為其提供出國經費。
二、出國人員在出訪之前,要認真學習有關外事規定,接受外事紀律教育。出訪期間,要注意保密,不得隨意表態。要嚴格在審批的時間期限內執行出訪任務,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意更改出訪時間和期限,不得隨意延長在國(境)外的逗留時間。
三、局人事司、機關黨委將把遵守和執行外事管理規定情況納入黨政幹部年度考核內容,並作為職務升遷、任免的參考依據之一。
四、局審計辦定期或不定期對機關、局屬各單位因公出國(境)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局紀檢、監察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局黨政幹部出國(境)任務審批、經費來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六、局屬各單位參考第三、四、五項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因公出國(境)的監督和管理。
七、對弄虛作假、不按規定報批、假借因公出國(境)變相進行旅遊等各種違紀行為和案件,由局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發布的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由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