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法規審查有關工作程式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法規審查有關工作程式規定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2年3月20日發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法規審查有關工作程式規定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2年3月20日
  • 實施日期:2002年3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規規章制定與發布
通知正文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確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的質量,維護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現就法規審查的有關工作程式規定如下:
一、國務院法制辦起草或者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的不同意見,國務院法制辦要認真研究並按照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經協調,達不成一致的,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向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報告,請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
二、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前或者採用傳批方式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前,國務院法制辦要將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及說明送國務院辦公廳有關秘書局,由秘書局就是否符合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精神等進行覆核。
三、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修改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報請國務院總理簽署議案或者予以公布前,或者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採用傳批方式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前,國務院法制辦要先送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覆核。
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對修改後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提出覆核意見,要採用書面形式,並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簽發;未按時限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沒有不同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對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要認真加以研究;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的,應按規定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報告,有關部門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審批過程中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務院法制辦在報告中要反映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和理據,提出解決方案,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裁決。
四、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部門職權劃分、管理體制等事項由國務院規定;對這些事項,國務院已經作出決定的,國務院各部門不得再通過任何途徑提出不同意見。
五、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審定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付印前,由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辦公廳有關秘書局共同負責文字核校。
六、對違反本規定的,國務院辦公廳將通報批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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