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0年06月08日發布,自2000年06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06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6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規規章制定與發布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八日國發〔2000〕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已於2000年3月15日經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全面、正確地貫徹實施立法法,進一步加強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既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對立法法的實施都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項實施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立法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立法法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立法法是關於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對於健全國家立法制度,規範立法活動,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具有重要意義。政府立法工作是國家立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政權建設。立法法的制定與施行,對於從制度上保證政府立法工作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必將發揮積極作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從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立法法的重要意義,帶頭學習立法法,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熟悉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轉變與立法法精神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扎紮實實地做好貫徹實施立法法的各項工作。當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學習、宣傳、培訓和貫徹實施立法法的具體工作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深刻領會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並以此指導政府立法工作。立法法進一步明確了立法應當遵循的原則。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必須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這些原則。政府立法工作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從並服務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通過立法程式把集中體現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黨的線路、方針、政策變成法律法規,成為國家意志,作為全社會都必須普遍遵循的活動規範、行為準則;必須有利於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必須體制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與發展的決策、使立法進程同改革進程相適應,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政府立法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就要嚴格按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式,不得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地方立法工作、部門立法工作都是對國家立法工作的補充,法規、規章是國家統一的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做到行政法規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規章也不能互相矛盾,“打規章仗”。
政府立法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鍵是要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人民的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係。要堅持走民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特別要重視基層民眾、基本民眾的意見,集思廣益、多謀善斷。在立法工作中要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政府立法工作從實際出發,首先要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的實際出發。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係,既要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要考慮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既要符合長遠的發展方向,又要切合當前的實際。要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責任。要通過立法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實現政企分開。要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合理調整、確定部門職權劃分。在規定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也要規定它的責任,做到權責一致。行政機關只要能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辦事手續和程式應該越簡單越好,以方便基層,方便老百姓。
三、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國家基本的政治、經濟等制度,應當通過制定法律加以規定。對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的事項,除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可以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外,地方和部門一律不得作出規定。根據中央有關決定的精神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貨幣的發行、基準利率的確定、匯率的調節和主要稅種種率的調整等屬於中央巨觀經濟調控的事項,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以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的法律制度等,都是需要由中央統一規定的,地方不得規定。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事項和只能由中央統一規定其他事項外,在國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前,有關地方可以先作規定;在國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後,有關地方的相應規定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無效,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依照立法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部門可以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包括在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內需要全國範圍內統一執行的事項;對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別規定的事項,國務院部門不宜也不必作統一規定。
四、政府立法工作要遵循立法法規定的程式。依照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國務院通過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可以確定列入計畫的立法項目分別由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國務院法制辦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國務院各部門提出立法建議,都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工作部署,區分輕重緩急,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凡是改革實踐經驗還不成熟,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分歧較大,黨中央、國務院對有關重大問題尚未作出決策的,不宜急於報請立項。列入計畫的立法項目,不論確定由哪個問題承擔起草工作,國務院法制辦都要加強指導、協調;具體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都要從實際出發,廣泛聽取意見;對起草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要多與有關部門溝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要及時按照部門溝通、商量,密切配合;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要及時按照規定程式報請國務院領導同志決定;完成起草工作並報國務院後,統一由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直接報國務院決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制定規章,都要按照上述要求辦理,注意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為了保證規章的質量,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規章,都要符合法定程式。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的精神,規章應當由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組織起草,可以確定由一個單位或者幾個單位具體承擔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的或者部門的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起草規章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尤其是基層組織、基層民眾的意見。確定一個單位或者幾個單位起草的,政府的或者部門的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起草工作的指導、協調;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政府的或者部門的法制機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查、修改,由法制機構直接向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五、加強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力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規定》,嚴格報送規章備案。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規章與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的,或者規章有違反上位法規定、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或者不適當情形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國務院法制辦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大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力度,努力探索做好備案審查工作的新路子、新辦法。各地方、各部門也要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制度,切實解放“依法打架”問題。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要求各地方、各部門嚴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許可權和程式。依照立法法和198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法律的立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關於行政法規的解釋,各地方、各部門要繼續按照1999年5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通過貫徹實施立法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立法法關於立法必須遵循的原則、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式、法律適用和備案等規定,對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通過貫徹實施立法法,進一步規範政府立法活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並以此推動政府法制工作更加全面、準確地體現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使政府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貫徹實施立法法,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必須有一支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都比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各地方、各部門都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的要求,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政府法制建設、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努力培養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隊伍。當前,適應貫徹實施立法法的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人員的選拔、培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法制機構在貫徹實施立法法中,要當好本級政府和本部門領導的參謀、助手,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工作,不辱使命,為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