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2003年2月24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03〕10號   
文號,內容,

文號

國辦發〔2003〕10號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準確、及時地將行政法規翻譯成英文,對於宣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的成就,方便國內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統、準確地了解我國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有關承諾,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規範行政法規的翻譯和審定工作,保證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的質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職責
行政法規的起草部門負責翻譯由本部門起草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由多個部門起草的,由主要負責起草工作的部門負責商有關部門翻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審定行政法規的英文正式譯本並對其質量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確保及時提供行政法規英文譯本初稿(以下稱英文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要認真審定行政法規的英文正式譯本,並加強對行政法規翻譯工作的指導。
二、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的質量
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的翻譯和審定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應當確保行政法規英文送審稿的質量。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定的英文送審稿,應當做到譯文、專業術語準確,符合立法原意,語言流暢,格式體例規範、統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對英文送審稿進行審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可以聘請精通法律和英文的專家,為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的審定工作提供諮詢。
三、行政法規翻譯、審定工作程式
行政法規翻譯、審定工作須在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
有關部門須在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英文翻譯工作,並將英文送審稿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須在收到英文送審稿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即送請有關專家閱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負責翻譯的部門。負責翻譯的部門須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要求的期限內重新翻譯並報送審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須在收到經專家閱改的英文送審稿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步審定,並將經初步審定的行政法規英文譯本送原報送部門核校。原報送部門應當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要求的期限內將核校意見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據此確定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
在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的審定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可以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審定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須及時通知原報送部門。
四、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的對外使用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定的行政法規英文譯本為行政法規的英文正式譯本。英文譯本同中文文本有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在對外交往中,應當使用行政法規的英文正式譯本;因特殊情況急需使用未經審定的行政法規英文譯本的,在使用時應當註明“非正式譯本”。
五、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組織和保障
各部門要重視培養精通法律、英文的專門人才,確定內設機構(法制工作機構、外事機構)並配備人員承擔翻譯工作。翻譯、審定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各地方、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積極認真地做好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的翻譯和審定工作。
各地方、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提高對做好行政法規、規章翻譯、審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妥善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為擴大對外開放和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做好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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