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安徽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方法:

第十七條 派遣留學人員的單位應加強與在外留學人員的聯繫,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向他們介紹國內、省內的情況,鼓勵他們為祖國建設作貢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安徽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發文單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1994]9號
  • 發布日期:1994-2-22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發文單位: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皖政辦[1994]9號
發布日期:1994-2-22
執行日期:1994-2-22

內容

《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安徽工作的若干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鼓勵留學人員來安徽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留學人員來安徽工作,充分發揮留學人員的科技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加速我省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國家公費、各類公派、自費出國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在國內已取得大學本科學歷併到國外學習、進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等。
第三條 設立安徽省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站(與省人事局流動調配處合署辦公,以下簡稱工作站),負責留學人員來安徽工作的安置、管理、服務和諮詢等項工作。
第四條 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到安徽的國家機關和全民企、事業單位工作,也可到城鄉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民營科研機構工作。
留學回國人員在安徽可自辦或合辦民營科技企業、股份制企業;也可用自己的專利、技術向各類企業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合作和技術入股;還可用個人或在外註冊公司名義來安徽投資。
留學回國人員來安徽工作,可以長期定居,也可以短期應聘,受聘單位可以一個,也可以多個。
第五條 留學回國人員來安徽工作,根據“對口擇業、雙向選擇”的原則,可由本人或委託國內親友聯繫落實接收單位;也可通過工作站聯繫落實接收單位。用人單位也可自行物色在外的留學人員。
第六條 凡來安徽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向工作站提交下列資料:
(一)留學生須提供本人護照、國外學歷證明、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和有關論文複印件。
(二)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須提供本人護照、國內學歷證明、國外院校或科研機構的有效證明以及有關論文、成果證明的複印件。
第七條 接收留學回國人員的單位,如受編制、錄用指標、工資總額等限制的,可向當編制、人事等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解決。
留學回國人員在安徽工作期間,凡需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按規定程式評審,不受指標限制。
留學回國人員原在國內有公職的,在落實接收單位後,出國前與回國後的工作年限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第八條 留學回國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也可由接收單位(或聘用單位)與留學人員協商確定。
第九條 接收單位應優先解決留學回國人員的住房;鼓勵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商品住宅,接收單位可資助部分資金。短期來安徽工作的留學人員,由聘用單位出資租房居住。
第十條 留學回國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隨遷到留學回國人員工作所在地落戶。其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優先辦理調動手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系農村戶口的,照顧解決“農轉非”,不受正常指標限制。
公安和糧食部門根據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有關辦理入戶、糧油關係的證明,辦理留學回國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入戶和糧油供應手續,並免收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設、城市綜合開發補償費。
第十一條 來安徽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參加或進行專項科研活動,接收單位應作出妥善安排,幫助解決所需科研經費。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向國際市場推銷安徽產品、為安徽引進項目或研製開發高新技術產品,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的,受益單位應給予一定的報酬。其報酬的提取,由受益單位和留學人員按雙方契約或協定辦理。
第十三條 已獲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已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申請來安徽長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關憑省人事局出具的證明,對其自用的安家物品,按國家規定準予免稅放行。
第十四條 留學回國人員在安徽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國家規定購買外匯,通過指定銀行匯出國(境)外或賃其簽發的出境許可證攜帶出境。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為安徽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給予獎勵;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還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六條 凡來安徽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如要再次出國工作或學習的,有關部門要根據來去自由的原則簡化審批手續。短期回國的留學人員,只要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即可隨時出境,不再履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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