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是2011年7月4日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通知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 法規號:皖宣字〔2011〕22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時間:2011年7月4日
皖宣字〔2011〕22號
各市黨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各省屬企業:
現將新修訂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傳部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1年7月4日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評定政工專業職務,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廣大政工人員的具體體現,也是加強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舉措。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對於穩定政工人員隊伍,調動廣大政工人員的積極性,加強和改進企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使我省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更加適應新形勢、新階段發展的要求,更好地發揮政工專業人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試行條例》(中辦發〔1990〕8號)和全國企業政工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我省企事業政工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經常化以來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的評定工作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嚴格、認真、審慎地進行。具體工作由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職稱的評定工作。
第三條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特殊情況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同意後可推遲評審或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評審。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申報的各級政工人員。按照本規定通過相應級別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政工專業任職資格人員,由相應的政工職評主管部門行文通知呈報單位,進行資格公布。
第五條各級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取得各相應級別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要進行嚴格管理,組織進行崗前培訓,切實加強繼續教育工作,培訓合格者由相應的政工職評辦公室核准頒發統一印製的任職資格證書。
第二章範圍和對象
第六條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中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業人員均可參評。具體包括:
(一)各級黨組織負責人以及在黨辦、紀檢、組織、宣傳、研究、統戰、工會、共青團等部門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
(二)在精神文明、宣傳教育、行政監察、武裝保衛、計畫生育、人民調解、信訪、老幹部、人事等崗位上以主要精力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專職人員。
(四)轉崗到政工崗位的人員,在現崗位工作滿一年後,可參加政工專業職務的評定。對已取得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經組織考核,符合相應的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可評定與原專業技術資格同級別的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員。
(二)因各種原因,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或立案審查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
(三)申報當年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個別因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延緩辦理退休手續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為合格以下的人員(對於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或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順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後申報)。
第三章 標準條件
第八條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的名稱和級別為:政工員、助理政工師、政工師、高級政工師。其中高級政工師為副高級專業職務,政工師為中級專業職務,助理政工師、政工員為初級專業職務。
第九條政工專業職務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事業,掌握一定的馬克思基本理論特別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應職責的實際能力,思想品德優良,能夠以身作則,密切聯繫民眾。
第十條政工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比較熟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勝任本崗位的工作。
(三)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思想政治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助理政工師應具備的條件:
(一)熟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能自覺地在本職崗位中加以運用和貫徹。
(二)比較熟悉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原則、優良傳統和中國革命史等知識及中國國情,具備從事本職工作的理論水平、實際能力和經驗。
(三)聯繫民眾,能幫助民眾解決一般思想認識問題,並有一定的工作實績。
(四)大學專科畢業後,擔任政工員職務滿2年;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思想政治工作滿1年。
第十二條政工師應具備的條件:
(一)熟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並能結合實際較好地加以運用和貫徹。
(二)熟悉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原則、優良傳統及歷史、教育、法律等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本職工作業務,具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水平、實踐經驗,並有較好的工作實績。
(三)密切聯繫民眾,能獨立在民眾中開展宣傳、講解工作,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述能力和組織能力,能起草本職工作範圍內的檔案,在市級以上報刊公開發表過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論文或出版1部專著。
(四)大學專科、本科畢業後,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滿4年;獲得雙學位或在職研究生畢業後,擔任助理政工師職務滿3年;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思想政治工作滿3年;獲得博士學位後可直接確認為政工師任職資格。
第十三條高級政工師應具備的條件:
(一)比較系統地掌握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處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 對黨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原則、優良傳統及國內外有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新經驗有較深的研究,具有比較系統的歷史、教育、法律等知識,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經驗,善於做民眾工作,在民眾中有較高的威信;能組織、指導完成重要的綜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務,並有突出的工作實績。
(三) 具有較強的研究、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過重要報告、文章。取得中級專業職務(政工師)以來,在報刊上公開發表過不少於3篇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論文(其中應有2篇在省部級以上報刊上發表)或出版專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學專科畢業後,擔任政工師職務滿5年,並從事思想政治工作滿15年;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後,擔任政工師職務滿5年;獲得博士學位後擔任政工師職務滿2年。
第十四條政工人員評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實行逐級晉升的辦法,一般不得提前申報晉升或越級申報晉升。對於個別任職期間做出突出成績的優秀思想政治工作專業人員,可不受學歷、任職年限以及外語水平的限制,破格評定政工師或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具體破格條件:
(一) 破格評定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除了要符合高級政工師任職條件(一)、(二)、(三)條款要求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黨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成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黨組織正、副書記。
2、在黨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成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
3、獲得全國優秀工會工作者稱號。
4、獲得全國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單項獎。
(二) 破格評定政工師任職資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師任職條件(一)、(二)、(三)條款要求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黨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成績顯著,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的先進集體黨組織正副書記。
2、在黨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成績突出,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
3、獲得全省優秀工會工作者稱號。
4、獲得省部級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單項獎。
5、以主要精力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員,在本職崗位上做出突出成績,受到省部級以上綜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條對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全日制普通院校畢業生,實行考核定職。即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按擬確定的專業職務級別,報經相應的政工職評工作部門審查合格後,可直接確認其相應的專業職務任職資格,不再進行評審。
(一)大學專科畢業後,見習1年期滿,再從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確認助理政工師任職資格。
(二)大學本科畢業後,見習1年期滿,可確認助理政工師任職資格。
(三)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思想政治工作滿3年,可確認政工師任職資格。
(四)獲得博士學位後,可確認政工師任職資格。
第四章 評審會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評審委員會應由政治理論和專業水平較高、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民眾公認的專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實行分級管理。高、中、初三級評審委員會,分別由省、市、縣(市、區)政工職評領導小組負責組建和管理。各級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條省直廳局、省屬大型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報經省政工職評領導小組批准後,可組建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市直委局、市屬大型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市政工職評領導小組批准後,可組建初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一般由11至13人組成,委員應具有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或相當條件,主要負責對全省申報評定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人員的資格評審。
第二十條中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一般由9至11人組成,委員須具有政工師以上任職資格或相當條件,其中具有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或相當條件的委員不少於二分之一,主要負責對本地區或本系統申報評定政工師專業職務人員的資格評審以及對申報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人員的審核推薦。
第二十一條 初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委員須具有政工師以上任職資格或相當條件,主要負責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政工員及助理政工師任職人員的資格評審和對申報政工師專業職務人員的審核推薦。
第二十二條 不具備成立中、初級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單位,其申報評審中、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可由所在單位就近委託有條件的地區或單位進行評審,也可委託高一級評審委員會進行代評。
第二十三條組建評審會時,原則上還應設立評審庫,人數為評審會規定人數的2至3倍。不具備相應專業職務資格的以及不主要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領導,一般不列入評審庫成員人選。
第二十四條評審庫成員人選由各級政工職評部門負責徵求推薦和遴選(有關單位在本系統內推薦後,報同級政工職評領導小組審定),並報送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評審庫成員實行聘任制,任期一般為3年,每屆作適當調整,每次調整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對於調離本專業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及時進行調整補充。
第二十六條 設立評審庫的,在評審會議召開前,由相應政工職評部門從評審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評審會。評審會評審實行封閉式管理,評審會組成人員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保密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職責、並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上級政工職評部門對本地區、本單位的評審工作實施監督和檢查,對違反評審程式和規定,不能保證評審質量的,將視情停止評審會工作,取消相關評審資格,並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或收回評審權。
第五章 申報和評審
第二十七條 申報評定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本專業級別規定的申報條件,由個人提交申請,並按要求填寫有關評審表格和提供相關材料(具體申報程式及申報材料見省政工職評辦印發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員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條 申報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查確認(需加蓋公章)、組織民眾評議、考核推薦、公示無異議後,出具委託評審函,方可提交相應的政工職評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工職評部門應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對材料不完整、填寫不清楚的,可通知呈報單位在限定時間內補辦。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規定出具委託評審函的;
(二)非政工專業評審會評審範圍的;
(三)申報材料不符合評審條件規定要求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程式申報的;
(五)其他不符合規定申報條件的。
第三十條 各級政工職評部門對申報人員應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嚴格控制參評範圍,不準降低政治標準,不準放寬評審條件。對虛報資歷、假冒崗位、偽造學歷、剽竊成果等不正當做法,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參評資格(或任職資格),且3年內不予受理申報評定政工專業職務。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報送單位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各級評審會應根據同級政工職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評審程式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召開評審會,出席委員不得少於規定的人數。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並在正式開會前,先組織出席評審學習有關評審政策、程式、紀律等。評審時,由政工職評部門報告有關評審材料的審查情況,各位評審在聽取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充分討論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最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評審會規定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為通過。會議結束後,評審結果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當場公布。評審通過的人員,其資格取得時間,即從評審會通過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條 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政工職評工作部門,要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積極向廣大政工幹部和職工民眾宣傳有關政策,把申報和評審的過程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做到政策標準公開、申報人員及其條件公開、評審結果公開,增強職評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省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委宣傳部幹部處。主要職責是:制定全省政工專業職務評定、管理、培訓等方面的有關檔案,解釋有關政策;負責對全省各級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的審核;負責高級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負責向獲得高級政工師任職資格的人員頒發任職資格證書和組織崗前培訓;負責對全省各級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 市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幹部科,省直廳局和省屬大型企業設在黨委宣傳(政工、人事)部門。主要職責是:根據中央和省里的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政工師、高級政工師申報材料的審核;負責中級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負責向獲得中、初級政工專業職務資格的人員頒發任職資格證書和組織崗前培訓;負責對本級以下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辦公室,設在縣(市、區)委宣傳部或市主管局的黨委宣傳(政工、人事)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本地、本部門的政工專業職務評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初級政工專業職務的評審;負責對申報高一級政工專業職務人員申報材料的初審;負責初級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提名;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政工專業職務評定主管部門的各項指示精神。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崗位設定。各單位應在“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定各級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職務崗位。事業單位設崗還應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及相關規定,報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後進行。縣(市、區)以下事業單位一般不設高級專業職務,個別需要評聘高級專業職務的,應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條 聘任。實行聘任制單位取得任職資格的政工專業人員,其專業職務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設崗方案限額內,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自主聘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專業職務由上級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決定聘任,聘期一般為1至3年。各單位應與受聘的各級政工專業人員簽訂聘約,明確其工作範圍、任務、許可權、完成任務的要求,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和聘期。受聘後的待遇,按照中辦發〔1990〕8號及皖發〔2000〕7號檔案規定的“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辦理。
第三十九條 由黨政機關成建制劃轉為企、事業單位或從黨政機關分流、軍官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政工崗位的人員,在符合申報相應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比照同等同類人員,三年內可直接申報(初評)相應級別的政工專業職務任職資格,且職稱外語可免試。
第四十條政工專業年限、任職年限計算辦法。
(一)政工人員的專業年限可按其從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總年限累積計算至評審當年年底,滿12個月為1年。具體規定是:
1、轉入政工崗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其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為政工專業年限。
2、由黨政機關成建制劃轉為企、事業單位或從黨政機關分流、軍官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政工崗位的人員,其原在科級、部隊連職以上崗位的履職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為政工專業年限。
3、曾擔任過鄉鎮黨委委員、婦聯正副主任、工會正副主席、團委正副書記等職務的,可作為政工專業年限累加計算。
(二)政工專業人員的任職年限從受聘專業職務之月起計至申報晉升的當年年底,滿12月為1年。具體規定是:
對於轉崗前後均評聘了專業職務的人員,申報晉升時,其原專業職務履職年限可與政工專業職務履職年限合併計算。
第四十一條 關於職稱外語考試問題,要按照《關於完善職稱外語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皖人辦發[2007]40號)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 關於論文、著作問題,須在含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刊上發表(申報高級的字數不少於3000字,申報中級的字數不少於2000字)或出版有標準書號(ISBN)的專著(合著的本人撰寫部分不少於5000字)。不含副刊、增刊、論文集等。作者要求為本人獨著或第一作者。申報提供的論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發表。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專業職務評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其它未盡事宜,仍按過去有關規定執行,若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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