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發出後,各地區、各部門對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的兼職進行了清理,已有一批黨和國家機關幹部辭去了公司(企業)職務,或者辭去了機關職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
  • 概述: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發出後
  • 補充通知1:已到公司(企業)兼職的黨
  • 補充通知2:、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生產管理
但是,還有相當數量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仍在公司(企業)兼職。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保證清理整頓公司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已到公司(企業)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必須在1989年3月底以前辭去公司(企業)職務,或辭去機關職務。如本人堅持在公司(企業)任職,幹部主管部門應免去其機關職務,並將人事、工資等各項關係轉到所在公司(企業)。這裡所指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包括已退出機關工作崗位,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下同)。
二、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生產管理經驗、專業技術特長的幹部,到生產、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兼職的,也必須辭去機關職務,或辭去公司(企業)職務。
三、在本機關為改善後勤服務工作、方便職工生活而開辦的非經營性勞動服務公司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可以繼續留任;在黨和國家機關開辦的、經清查允許保留的經營性勞動服務公司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必須辭去公司職務,或辭去機關職務。
四、黨和國家機關幹部不得到中外合資企業兼職。少數如因履行職務聘任契約,現在辭去企業職務會影響履行對外契約的,可寫出專題報告,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查批准後,暫時留任。一俟聘任契約到期,應即辭去企業兼職。兼職期間不得領取兼職企業的報酬。
五、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凡已到退(離)休年齡的,都應按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身體健康、具有經營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術特長的幹部,如需到公司(企業)任職,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執行。
六、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事業單位及鐵路、郵電、專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單位工作的幹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在公司(企業)兼職的黨和國家機關幹部,逐個進行清理,按期辦完其辭去公司(企業)職務手續或與機關脫鉤的手續,並將清理情況逐級上報幹部主管部門。
八、今後,各級黨委、政府不再審批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到公司(企業)兼職。新成立的公司(企業),凡有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兼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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