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請示
為了搞好中學在職教師及教育行政幹部的培訓工作,提高普通中學教育質量,我部制訂了《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報告如下:
一、“文化大革命”後,我國中學師資質量處於建國以來最低時期,嚴重影響了教育質量的提高。
從建國初期到一九六六年,我國逐步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水平和相當規模的中學教師隊伍。在十年內亂中,這支隊伍遭到嚴重摧殘,加之計畫工作失調,造成中學師資水平嚴重下降。
一九七八年,全國普通中學教師已達到三百一十八萬二千人,比一九六五年增加二百七十二萬五千人,增長五點九倍。新增加的二百七十二萬五千人中,高師院校畢業生只有二十一萬人(占7。7%),其餘二百五十一萬五千人(占92。3%),都是從國小骨幹教師和高中、中師畢業生中抽調和吸收的。目前,中學教師中文化業務水平合格的比例,由“文化大革命”前三分之二以上降為三分之一。
中學新增加的教師中,大量是“文化大革命”期間畢業的高、國中學生。這些教師的文化水平低,又未經過師範的專業訓練,講課經常出現錯誤、教學不得法,教學質量低,給學生帶來負擔過重等不良後果。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對此反應強烈,呼籲為振興中華,培養全面發展的新一代,國家要採取有力措施,提高在職教師特別是業務能力差的在職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
二、提高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的水平,必須加強培訓基地的建設,辦好教育學院。
粉碎“四人幫”後,我部於一九七七年召開了師資培訓工作座談會,討論和研究了加強師資培訓工作的問題,會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恢復或建立了教育學院,做為本地區培訓中學在職教師的基地。國務院於一九八0年批准的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的檔案中,對這一類學校的性質、地位、任務作了原則規定,強調這一類學校是“我國師範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長期存在下去”,各級政府要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近幾年,各地認真貫徹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在培訓中學在職教師及教育行政幹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國已有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辦的教育學院三十二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行署和盟領導的,以及市、州舉辦的教育學院二百四十七所。據一九八一年統計,中學教師(包括民辦教師)參加教育學院及其他高等院校學習的人數為七十一萬五千人,占應參加進修教師總數的28%。經過進修的教師,文化水平和教學水平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近幾年,還培訓了教育行政幹部十萬人左右。事實說明,加強教育學院的建設,對提高中學的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當前,教育學院在辦學上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
按照國務院一九八0年批准的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檔案精“神,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教育學院應當與師範學院地位相同,享受同等待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行署和盟領導的,以及市、州舉辦的教育學院應當與師範專科學校地位相同,享受同等待遇。
為了切實加強教育學院的建設,我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送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參照執行。
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學院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國務院批准)
教育學院是承擔培訓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的具有師範性質的高等學校,是我國社會主義師範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搞好中學在職教師及教育行政幹部的培訓工作,和加強教育學院的建設,特規定如下:
一、教育學院的任務
教育學院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從本地區的實際出發,通過多種培訓形式,提高中學(含中師、部分職工中等業餘學校,下同)在職教師的政治、文化、業務水平。要把中學在職教師進修文化專業知識的系統學習和學習研究所教教材兩方面,統籌兼顧,妥善安排。中學在職教師的系統進修,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統一規劃下,由教育學院與本地區的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高等學校共同承擔。同時要發揮電視大學在培訓師資中的作用,搞好中學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教育學院開設系統進修的專業,要執行全國統一的中學在職教師系統進修的教學計畫,以確保教學質量。
教育學院要有計畫地分期分批培訓教育行政幹部,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水平、教育理論水平和管理水平。培訓教育行政幹部,要從幹部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不同對象舉辦不同要求的培訓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培訓教育行政幹部規劃,使幹部培訓工作制度化、正規化。
教育學院開展教育科學研究的重點,應放在教育、教學理論和中學各科教材、教法上面。要通過開展教育科學研究,探索教育規律,提高教育質量。教育學院要深入中學調查研究,理論聯繫實際,進行教學實驗,並指導本地區中學教師進行各科教學的研究工作,開展民眾性的教育科學研究。要把教育學院逐步辦成本地區在教學、資料、實驗、電化教育、教育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導作用的教育中心。
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學院,應加強民族教育的研究。
二、教育學院的學員
中學在職教師、教育行政幹部,經所在單位同意,均可申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進修。系統進修高等師範專科、本科課程的教師,需要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有初步教學能力。學員入學前要進行考試,擇優錄取。
學院對學員所學的課程都要進行考試,成績存入檔案,作為教師、幹部評定職稱和晉升的依據之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職工教育工作的決定》的精神,系統進修高等師範院校課程的學員,學完所規定的課程並經考試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享受普通高等師範院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學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黨的教育事業,端正學習態度,遵守學習紀律,努力完成學習任務。建立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對優秀學員,應給予表揚獎勵,對違犯校規、國家法令的學員,要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處分。
學員原任職學校,要保證進修人員的學習時間,幫助解決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教育學院師資隊伍的建設
要加強教育學院教師隊伍的建設,建立一支以專職為主,兼職為輔,又紅又專的教師隊伍。
教育學院的教師不僅要在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等方面成為學員的表率,而且要有豐富的知識、較高的教育理論水平和教學經驗。
教育學院教師的進修工作,要納入國家高等學校師資進修計畫。教育部門和學院要支持他們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深入研究所教學科的專業理論知識,熟悉中學教學情況。要根據教育學院的工作特點,參照高等學校的有關規定,制定教師工作量制度,建立教師考核制度,評定晉升教師職稱。
教育學院必須逐步配足教學骨幹力量。教育部門可以通過協商,有計畫地從基礎較好的高等師範院校和其他高等學校,調劑有教學經驗的教師充實和加強教育學院的師資隊伍。國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學本科畢業生時,對教育學院應與高等師範院校同等對待。
四、教育學院的經費、基本建設、編制及教學設備
教育學院的經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納入地方教育事業費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財政部門根據教育學院的特點,參照國家對高等師範院校經費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規定,制定開支標準和費用定額,以保證教育學院順利完成教學和科研任務。
教育學院工作人員的編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教育學院實際承擔的任務確定,直轄市、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放寬。
對教育學院的圖書資料、教學儀器等,要採取積極措施逐步裝備,以保證學員進修的需要。
教育學院要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勤儉辦學,充分發揮現有人力、財力、物力的作用。
五、教育學院的領導體制及組織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學院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廳(局)主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行署和盟領導的,以及市、州舉辦的教育學院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行署、盟、市、州雙重領導。
教育學院的建立、改建、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抄送教育部備案。(註解:此款已經失效。根椐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的通知》中的規定,教育學院的建立、改建、撤銷,改為統一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審批。)凡按規定手續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舉辦的教育學院在地位和待遇上,與師範學院相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行署、盟領導的,以及市、州舉辦的教育學院,在地位和待遇上,與師範專科學院相同。
教育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為首的院務委員會負責制。學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三人。院務委員會討論並決定有關學院的重大問題,有條件的可設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研究、教學業務交流活動和教師晉升職稱的評審等工作。
教育學院的辦事機構要精幹,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處、室。有條件的教育學院可附設實驗中學。
六、加強對教育學院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行署、盟、市、州要加強對教育學院的領導。教育學院的建立要根據師資培訓、幹部培訓和教學研究的需要及財力、物力的可能,量力而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期分批辦好。
要重視教育學院領導幹部的配備和師資隊伍的建設。要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教師。
提倡教育學院開展區域性的協作。內地的教育學院要支持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學院,幫助做好師資培訓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舉辦教育學院一類院校的各有關部委)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區(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