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現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3-5-18
- 執行日期:1983-5-18
檔案內容
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問題的請示
為適應新時期對幹部教育經常化、正規化、制度化的要求,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提出要舉辦培訓在職管理幹部的院校。這是一項新的事業,對這類院校的性質、要求、規格和審批程式應有明確規定。為此,我們對成立培訓在職管理幹部院校的有關問題,擬暫作如下規定:
一、凡培訓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學制在二年以上的、按大專院校課程進行教育的在職管理幹部的院校,稱為**管理幹部學院(如煤炭管理幹部學院),以便有別於面向社會招收高中畢業生的普通高等學校。
二、成立管理幹部學院,分“籌建”和“開始招生”兩段審批。有需要又有條件的,可以批准籌建;有專設的勝任的領導班子,有一支在數量與質量上同學院所設專業和學生規模相適應的、以專職教師為主的師資隊伍,又有必要的校舍(包括教學用房和生活用房)和教學設備、圖書資料等辦學條件的,才能批准開始招生。鑒於當前中級技術人員的培養力量薄弱,不宜採取撤銷中等專業學校的辦法來辦管理幹部學院。
三、成立管理幹部學院的批准許可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國務院各部門辦的,由各部委審查批准,在審批前要徵求學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計委的意見。同時,必須按本文規定的條件認真對待,不夠管理幹部學院條件的不能批准為管理幹部學院。管理幹部學院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成立後,要把批件和附屬檔案抄送教育部和國家計委備案,同時抄送勞動人事部,其中經濟部門辦的管理幹部學院,要抄送國家經委。接受備案的單位,對不符合管理幹部學院基本條件的,可提出意見,請審批單位調整、糾正。(註解:根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的通知》中的規定,改按統一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審批。)
四、管理幹部學院的學制應長短結合,根據當前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條件,以及各項建設事業對專門人才的急需,一般應舉辦二、三年制的幹部專修科和半年或一年左右的短訓班。幹部專修科應嚴格按照大專院校培養專門人才的基本要求,參照大專院校教學計畫、教學大綱,並結合培訓幹部的具體要求,安排教學。學員按規定考試及格者,畢業時發給高等學校專科畢業文憑,仍回原單位工作。從一九八四年開始,幹部專修科的招生指標,要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門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報教育部、國家計委審核納入國家當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畫,統一下達後方可招生。短訓班的教學內容和招生計畫由主管學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門自行安排,結業時發給短訓班結業證書。
五、入學條件:幹部專修科學員應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有五年以上工齡,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的在職管理幹部。短訓班入學條件,根據各短訓班的要求分別規定。
六、管理幹部學院的招生工作,目前暫由各校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高教(教育)廳(局)組織進行,一般可採取由單位組織推薦,經過嚴格考試,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辦法。考試不及格的,不能錄取。
七、管理幹部學院的學員在學習期間,其工資(包括調整工資)應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單位同等條件的在職人員一樣對待,由原單位照發,並按規定享受探親、公費醫療等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原單位支付。學員個人所需教材、講義和繪圖儀器等均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有困難者,由原單位酌情補助。
八、舉辦管理幹部學院的辦學經費,由學院的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部門)在幹部訓練費中支付;所需的基建投資由學院的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妥善安排。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