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第二教育局《關於加強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發展我市高等教育自學事業,現就貫徹國發〔1983〕78號《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精神,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第二教育局《關於加強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 號:津政發[1984]192號
  • 發布日期:1984-11-22
執行日期,正文,

執行日期

1984-11-22

正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第二教育局《關於加強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按照執行。
關於加強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的意見
一、將“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改為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第二教育局辦公。各區、縣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考和日常工作,由區教育局承擔。市內六個區和塘沽區暫配備一至二人(列入成人教育事業編制)負責此項工作。
二、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制定考試辦法;按照人才需要確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按照統一的考試標準審定並公布考試計畫;組織考試,頒發畢業證書和單科合格證書;指導民眾高等學校的考試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未經教育部同意備案的成人高等學校的統一考試等。
三、普通高等學校要積極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主考學校要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領導小組,加強領導,統籌安排,專人負責,合理付酬。凡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考任務的學校,應配備一名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對教師擬訂編審開考計畫、大綱以及參加自學輔導教學、諮詢、答疑等,應視作教學任務,納入工作量,超過工作量者應按標準付酬。教師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編寫,及研究考試制度、方法等做出卓越成績的,應做為考核、晉升的依據之一。各高等學校都要為自學考試人員的實習、實驗提供方便。
四、要充分發揮社會助學的力量。各部門、單位、高等學校和社會團體等都要積極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舉辦輔導班、諮詢班、答疑站等。
五、有關自學的幾個問題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如系非在職人員,可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推薦,由用人單位向人事局申報錄用計畫,經人事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錄用手續。
2.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頒發的單科合格證書、需要調離我市者,持我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證明信件和單科合格證書,到調入地區可以免試相同專業課程,並按當地規定參加其他課程的考試。
3.各單位應大力支持職工、幹部參加自學考試,在可能的條件下,儘量為考生安排聽輔導、複習、實驗、實習和撰寫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等的時間。
4.職工、幹部參加自學考試輔導班,其學費按社會團體辦學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