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大力發展高等學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學的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教育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文 號:[80]教計字257號

發布日期:1980-8-30

執行日期:1980-8-30

在全黨工作著重點轉移到社會廣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新形勢下,加強幹部教育已成為當務之急。根據葉劍英同志在慶祝建國三十周年講話中提出的“我們要通過各級黨校、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和各種形式的訓練班,對現有幹部進行定期輪訓,並使之形成制度”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宣傳部、組織部《關於加強幹部教育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現將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大力發展高等學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學的意見的通知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培訓對象,其他信息,相關待遇,相關規定,

基本信息

暫行辦法

一、為保證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按照國家計畫完成招生任務,並在可能條件下,承擔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委託舉辦幹部專修科或幹部培訓班的任務,以利於培養大量專門人才和提高各級幹部的科學技術水平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培訓幹部要採取多種途徑。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要積極承擔一定的培訓幹部任務,可以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招生任務的前提下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也可以派有經驗的教師到有關幹部學校和訓練班兼課,或者派教師負責編寫教材。
三、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要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中央部門主管的學校,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地方主管的學校,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省、市、自治區委託中央部門主管的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或幹部培訓班,須徵得中央有關部門同意。
四、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的學制。高等學校辦的學習年限二至三年的稱幹部專修科,學習年限不足二年的稱幹部培訓班。中等專業學校幹部培訓班,一般學習一年左右。高等學校幹部專修科的招生指標由學校主管部門或主管省、市、自治區編制計畫,報教育部、國家計委審批,納入當年國家招生計畫,但不參加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不屬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範圍。招生來源計畫由主管部門或主管省、市、自治區確定,並下達有關單位;學習年限不足二年的,招生計畫及學生來源計畫由學校主管部門或主管省、市、自治區確定。

培訓對象

五、高等學校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主要培訓縣以上機關和相當於縣級或縣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根據各部門、各系統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培訓對象的實際水平,由有關主辦部門確定學習專業和開設課程。學校按上述要求擬定教學計畫、編寫教材,並建立考試等學習管理制度。中等專業學校舉辦的幹部培訓班主要培訓縣以下基層單位和企事業負責人員。
六、高等學校學制在二年以上的幹部專修科,招生對象應該是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優秀中青年幹部。招生辦法上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高考、教育局(廳)會同黨委宣傳部、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在職幹部報考,經學校進行文化考試和體格檢查,擇優錄取。身體不好或者文化水平過低,確實難以堅持學習者切勿入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學習年限不足二年的幹部培訓班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幹部培訓班,招生文化條件由委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學校提出的入學條件要求,由單位選送,學校錄取。

其他信息

相關待遇

七、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學員在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和公費醫療等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原派送單位支付。
八、幹部專修科學員學習期滿,考試合格,發給畢業證書,並照專科畢業對待。幹部培訓班學員學習期滿,也要進行考試或考查,不適宜進行考試或考查的,可進行學習鑑定。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學者,應一律送回原委託部門負責安排。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學員結業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

相關規定

九、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對委託學校舉辦的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必須在師資、校舍、經費、設備和圖書資料等方面給以大力支持,切實保證。因辦幹部專修科和培訓班需要增加的校舍,由委託部門安排基建投資解決。所需培訓經費由派送學員的單位向學校交付。高等學校收費標準應參照1979年11月22日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在高等學校進修人員經費開支等有關問題的規定》執行。中等專業學校每人每年收費標準,暫定工科500元、理科400元、文科300元。
十、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培訓提高在職幹部,這是一項新的工作。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會同黨委宣傳部、組織部和政府人事部門,切實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管理,注意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承擔培訓任務的學校,要將師資、教材和教學計畫等安排落實,保證教學質量,把幹部培訓工作認真做好,為實現四個現代化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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