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的意見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文 號:教高[1999]2號
  • 執行日期:1999-5-6
意見,辦學資格,辦學條件、範圍和專業,備案手續,檢查、監督,

意見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高[1999]2號
發布日期:1999-5-6
執行日期:1999-5-6
為了貫徹《高等教育法》,加強省級人民政府對高等教育統籌協調的力度,現對高等學校以函授、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提出以下意見:

辦學資格

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本科學校自主舉辦函授、夜大學本專科教育,專科學校可以自主舉辦函授、夜大學專科教育,但不得舉辦本科教育。
高等學校應根據《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在其章程中規定有關函授、夜大學教育方式等內容。在《高等教育法》實施前設立的高等學校,應在其補報章程時規定函授、夜大學教育方式的內容。具體實施辦法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確定。教育主管部門應將所屬學校以函授、夜大學教育方式舉辦本科教育的情況抄報教育部。

辦學條件、範圍和專業

高等學校應根據社會需求、學校學科優勢、服務面向和辦學條件等舉辦函授、夜大學教育,加強對函授、夜大學的管理,保證函授、夜大學的教育質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學校建立函授站的範圍及招收函授生的地區,一般不得超出學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跨省市設立函授站必須由函授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開設的專業須是學校普通本、專科已有的專業。臨床醫學、外語、藝術等科類的專業未經教育部同意不得舉辦函授教育。關於專業的管理規定另行發文公布。
高等學校舉辦函授、夜大學教育的其他事宜,仍執行國家原有的相關政策和規定。

備案手續

教育主管部門應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將所屬學校新辦的函授、夜大學本科教育抄報教育部。教育主管部門抄報我部的檔案內容應包括:學校全稱、辦學形式和層次、專業設定(名稱、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地區、開辦時間等。國務院部委所屬學校應將抄報我部的檔案同時抄送學校及其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主管部門向我部抄報檔案的同時應報送資料庫(資料庫結構見附屬檔案),報送方式可以是電子郵件或寄送軟碟。我部將在教育部網頁上公布學校辦學資格的批准文號及專業名稱等。

檢查、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應按本意見的規定,做好這一工作。我部將加強對函授、夜大學辦學質量的檢查、評估,對於教育質量差、辦學效益低的函授、夜大學,將停止其招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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