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

《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發布於1983-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
  •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3-2-1
  • 執行日期:1983-2-1
詳細信息,規定,

詳細信息

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日期:1983-2-1
執行日期:1983-2-1
現將教育部《關於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規定

教育部關於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和夜大學畢業生若干問題的請示
關於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以及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部和夜大學畢業生的學歷、使用和工資待遇問題,經商得勞動人事部同意,這些學校的畢業生必須達到全日制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水平,才能夠享受同等待遇。為此,擬作如下規定。
一、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以後,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備案(註解:根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設定成人高等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的通知》中的規定,已改為統一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審批。)的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以及由教育部審定在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部和夜大學學員(不含批准前的畢業生),學完規定的課程,並按規定的考試辦法,經過考試,成績合格,思想品德和身體健康情況合格,獲得畢業證書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專科或本科,分別承認其高等學校專科或本科畢業的學歷。
為確保畢業生質量,對於未經教育部同意備案和審定的以上學校的學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國務院的要求,組織高等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在該委員會指導下,建立統一考試的組織,對這些學員進行統一考試。凡考試合格、學習成績達到大學本科或專科水平,思想品德和身體健康狀況合格者,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發給證書,承認其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的學歷。為了使在這些學校中學習比較好的學員能享受同等學歷,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積極做好準備,創造條件,力爭明年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把高等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建立起來,並開始進行工作。凡未經教育部同意備案和審定的上述學校,在學員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統一考試合格以前,一律不得發給高等學校畢業生證書,並且不得享受同等待遇。
二、符合第一條規定,取得高等學校本科或專科畢業學歷的畢業生,其使用、見習期和工資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學員畢業後,可以當幹部(技術人員),也可以當工人,原則上仍回原單位,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逐步調整合適的工作,或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調配。
(2)脫產學習的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練習生、試用人員等),入學前工齡不滿二年的,畢業後應有一年的見習期。入學前工齡二年以上、專業不對口的(指入學前所從事的工作和所學專業與分配的工作不對口),應有適當的見習期(不少於半年),專業對口的不實行見習期,不脫產學習的學員,也不實行見習期。
(3)畢業生原來是國家職工的,無論當幹部或當工人的,其工資待遇,均按一九八0年國務院規定的見習期間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執行。入學前原有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或本科)畢業生見習期間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標準的,按畢業生見習期間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待遇執行;高於畢業生見習期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水平的,按原工資標準執行。
三、畢業生原來是集體所有制職工的,其工資待遇等問題,由各省、市自治區參照本通知研究確定。
四、畢業生中非在職人員,畢業後,國家不負責統一分配,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需要,擇優錄用。錄用後的使用、工資待遇、見習期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規定研究確定。
五、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規定下達前已畢業的畢業生,工資不補。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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