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
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國發(1981)8號
國務院
1980-12-4
法規內容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
國發8號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將為造就和選拔建設四個現代化的專門人才開闢廣闊的道路,它是鼓勵廣大民眾特別是青年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奮發自學的重要措施。這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必須十分重視,加強領導。為了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進行試點。其他地區也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準備工作,待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擬定自學考試實施細則後,再逐步推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
國務院:
為了調動廣大民眾學習積極性,通過多種途徑發展高等教育,加速培養和選拔專門人才,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們制訂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這個辦法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同時還在我部召開的部分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部分高等學校負責人座談會上進行了討論。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我國是一項新的工作,政策性很強,工作繁重、複雜,涉及勞動計畫、工資待遇、幹部管理等諸多方面,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一、各級政府應當十分重視這項工作,省、市、自治區要由一位負責同志親自抓,並組織有關部門成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配備精幹的專職幹部進行日常工作。
二、要充分發揮普通高等學校的作用。普通高等學校要積極協助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做好自學考試工作。
三、各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區對各種專業人才的需要確定考試專業,以便對考試合格的在職人員調整適當工作,對待業人員擇優錄用。
四、考生經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合格,取得畢業證書後的工資待遇,涉及整個業餘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資待遇問題,經與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協商,擬從一九七九年開始,凡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的高等學校所舉辦的函授、夜大學,企事業單位、地區所舉辦的業餘大學畢業生,其工資待遇,可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第四項規定執行。
五、考慮到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還沒有經驗,建議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少數地方試點,待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遵照執行。
一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
為了激發廣大在業人員和知識青年的學習進取精神,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培養和選拔各種專門人才,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如下:
一、考試對象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學歷、年齡的限制,均可自願申請參加考試。
二、報考手續在職人員報考,應持所在單位證明,待業人員報考,應持所在街道辦事處或人民公社證明,到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學考試委員會)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自學考試委員會或其指定的單位,要對報考人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發給准考證。報考人的報名費、體格檢查費、赴考往返路費、住宿費等,均由本人自理。
三、考試方法在統一標準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區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考試方法。(一)由主考高等學校採用學分累計制辦法,按照專業教學計畫要求,分學科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學校發給單科成績證明書。學分累計達到規定的畢業要求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二)由主考高等學校按照各專業教學計畫要求,確定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三)由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委員會按照各專業教學計畫要求確定考試科目,組織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發給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明書。
四、畢業生的學歷、使用、待遇無論在職人員經過業餘自學或待業人員自學獲得畢業證書者,國家都承認其學歷。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待業人員,由省、市、自治區計畫、人事、勞動部門根據需要擇優錄用,按其所學專業安排適當工作,其工資待遇,待業人員與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的,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五、組織領導
在國務院領導下,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由教育部、國家計委、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國務院科技幹部局、高等學校和有關專家、教授組成,具體工作由教育部承擔,其任務是制訂考試的方針、政策,統一考試標準,研究指導考試工作。
在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公布考試的專業,自行組織考試,或指定主考高等學校組織考試,頒發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明書,辦理其他有關考試事宜。省、市、自治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業務上接受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的指導,具體工作由教育(高教)廳(局)承擔。
主考單位負責公布考試科目,介紹參考書,提出考試的具體辦法,主持考試,評定成績,頒發畢業證書或單科成績證明。
為了更好地進行實驗課的教學,現在規定實驗課要進行考查。考查不及格的,應當重做或扣一定的學分,過去未做的,應創造條件力爭補做。實驗課的考查辦法和成績計算方法由省、市、自治區電大擬定,中央電大提出的原則意見供參考。
六、單科學習及其結業、畢業問題
為著學習條件不同的人員學習方便,廣播電視大學採取了學分制、單科獨進、多科並進等辦法。所謂單科,是指一門課程,不是指一組課程。目前中央電大開出的課程(單科)有:英語、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高等數學(三)、無機化學、有機化學、物理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電路原理、電磁場原理、電子技術基礎(一)、電子技術基礎(二)、機械設計基礎(機械原理、機械零件設計)、電子計算機原理與算法語言、生物學。這些課程的名稱和內容以及門數的算法在教學實踐中可能會有變動。
所設課程學習時間的長短有所不同,有的是一學期的課程(如材料力學),有的是兩學期的課程(如高等數學(一),有的是三學期的課程(如英語),學完了一門課程,取得了這門課程各學期的學分,並做了規定的實驗,考查合格後,準予單科結業,發給單科結業證書。單科結業證書中應註明課程名稱、學時數、學分數、百分制記分法的考試成績等,以便今後查考。
通過單科(包括省、市、自治區電大規定的單科)學習的學生,經累計達到電大規定的畢業總學分(包含必須取得學分的課程)者,同樣可以取得電大的畢業證書。
七、以上這些意見,是對一九七九屆說的,但其精神對一九八○屆同樣適用,特別是增開課程,更需及早安排,實驗課要進一步抓好。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請各省、市、自治區廣播電視大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共同努力保證和提高電大第一屆畢業生的質量。
一、凡衛生部直接委託醫院(包括高等醫學院校附屬醫院)、醫藥衛生科研機構、中等衛生學校舉辦的各類全國性進修班、短訓班,其進修費用標準為每人每件540元,其中選送單位交納180元,衛生部直接補助接受單位360元。
二、凡衛生部直接委託高等醫學院校舉辦的各類全國性進修班進修費標準,按教育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中由衛生部對衛生系統的進修人員,每人每年補助360元,直接撥給舉辦單位,其差額由選送進修人員的單位繳納。
非衛生部門(含軍事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先送人員進修,照章繳費,衛生部不予補助。
三、在高等醫藥院校進修數學、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的按理科類,進修外語的按文科類,進修其他(如放射等)學科的按醫科類標準收費,根據衛生部幹部進修教育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省、市、自治區舉辦的各種學習班、進修班以及醫療、衛生、科研機構接受個別進修人員的收費標準,均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參照(79)衛醫教字第498號《關於報送一九八○年全國性進修班招生計畫的通知》,根據不同類別和實際開支的需要自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在高等學校進修人員經費開支等有關問題規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