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輕工業部、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輕工業部、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4.11.20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輕工業部、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4.11.20
  • 實施時間:1984.11.20
國務院同意輕工業部、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使輕工業集體企業放開、搞活,改變對企業統得過死的狀況,進一步調動企業和職工民眾生產經營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適應國家和人民的需要,現對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輕工業集體企業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政策法令和國家計畫指導下,集體企業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侵吞集體企業的財產,無償調用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經濟損失。如果涉及法律問題,應該按照法律程式,向法務部門提出訴訟。
集體企業要真正按照集體經濟的性質和特點來辦。集體企業可以按照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的原則,自主經營管理。
二、輕工業集體企業可以實行多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包括廠內車間、班組的逐級承包,以及各種單項承包。
集體企業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少數由聯社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可實行聯社所有、企業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三、輕工業集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下同)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企業的重大問題,由職工大會民主討論決定。廠長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對職工大會負責。廠長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內享受同級國營工業企業幹部的政治待遇。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對企業各項日常生產經營等活動實行全面指揮,對企業經營負經濟責任。
四、輕工業集體企業有權根據社會需求和市場變化調整生產方向,實行自主經營,允許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集體企業生產所需的物資,除國家計畫供應的部分以外,企業可通過自行採購、收舊利廢、來料加工、自建基地、調劑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多種渠道解決。凡國家供應的物資,價格應同供應國營工業企業的物資一視同仁;自行採購的物資實行按質論價,議價議購。
五、輕工業集體企業的產品,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收購任務的前提下,按照“多渠道,少環節”的原則,企業有權自銷。可以自定銷售對象和銷售形式,取消各種限制和封鎖,做到貨暢其流。
集體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擴大業務進行的廣告宣傳、信息交流、展銷訂貨等所需業務經營費用以及企業在開展供銷業務中所必須的交易費,可以列支。
集體企業可參與跨地區、跨行業的貿易中心進行業務活動,也可聯合建立自己的貿易中心或供銷經理部,採購物資,推銷產品,搞活經營。
六、國家管理價格以外的產品,集體企業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有權自定價格;凡屬用議價購進原材料、燃料生產的產品,允許隨行就市,高進高出;季節性較強的產品,允許有季節差價。
七、輕工業集體企業在繳納國家稅收和完成上級聯社規定的上繳任務以後,留下的利潤歸企業自行支配,任何部門不得擠占。
上級聯社向集體企業收取合作事業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集體企業稅後利潤的25%,並且保證用之於集體。對微利企業和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減免上繳合作事業基金。
集體企業提取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的比例可以略高於國營企業同類設備的提取標準。所提取的折舊基金原則上留給企業使用。
八、輕工業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在國家多收、企業多留的前提下,允許個人適當多得。只要產品成本中工資含量不增加,利稅增長幅度高於工資收入增長幅度,就應當允許職工工資收入(包括獎金、計件超額工資)按實列支,計入成本。
集體企業在工資分配上應有更大的自主權,企業的工資標準根據其經濟效益高低,可以參照國營工業企業同行業的工資標準,同於、低於、也可以適當高於其工資標準。企業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實行適當的工資形式,如計件工資、超額計件工資、浮動工資、分成工資等。職工工資收入要同企業經營好壞和本人貢獻大小掛鈎。企業工資基金應由主管聯社掌握。
輕工業集體企業對成績顯著的職工可予以晉級,每年晉級面可掌握在3%以內,個別貢獻特別大,經濟效益特別好的企業,在保證國家利稅增長的情況下,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晉升面也可略高一點,晉級增加的工資可進入成本。
輕工業集體企業可以根據淡旺季節和任務多少,靈活規定勞動時間。各企業應注意以旺養淡,以豐補欠。
集體企業的幹部在任職期間可給予職務津貼,對經營有方,經濟效益顯著的,主管部門(聯社)應給廠級領導記功、晉級或發給一定數量的獎金。
輕工業集體企業要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職工集體福利。企業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改革或建立勞保福利制度,如職工的醫藥費、病事假工資等,企業可按經營情況,制定不同的標準和實施辦法。對離休、退休的老年職工,要切實保障他們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離休、退休費用,凡按企業列支有困難的地區,可以縣、市聯社為單位或大中城市專業聯社為單位實行統籌。
九、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集體企業有權確定人員的增減,企業所需要的技術、管理人員,可以從本企業職工中選拔,也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待遇從優。
輕工業集體企業有權按生產實際需要,經過勞動部門(或勞動服務公司)的推薦,自行在經過適當培訓的城鎮待業人員中擇優招工,不受勞動指標的限制。任何部門(包括勞動部門)都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硬性給企業安插人員。
集體企業還可根據生產需要,自行決定錄用季節工、臨時工和契約工。
對於嚴重違反廠紀廠規的職工,企業有權給予經濟或行政處分,個別經教育無效的可以辭退或開除。
十、輕工業集體企業實行入股、集資。職工應按規定繳納股金。股金同企業盈虧掛鈎,企業盈利或虧損,按股金分紅或以股金彌補虧損。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實行社會集資。
輕工業集體企業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可以同城鄉其他集體企業、國營企業實行多種形式的、跨地區、跨行業的經濟聯合。也可以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發展技術聯合、人才開發聯合,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外商、僑商、港商合作、合資經營。
在實行經濟改組、歸口管理和聯合經營中,應保持集體企業的所有制、隸屬關係和財務收繳關係三不變。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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