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5.09.30由國務院頒布。

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合理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自然環境,都有重要的意義。為了調動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5.09.30
  • 實施時間:1985.09.30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
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三十日&
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對合理利用資源,增加社會財富,提高經濟效益,保護自然環境,都有重要的意義。為了調動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積極性,對有關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鼓勵企業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對綜合利用資源的生產和建設,實行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按照本規定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國家經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進行調整。
二、開展綜合利用,必須打破部門、行業的界限,不搞一家獨辦。國家提倡和支持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三、普查勘探礦產資源,新建或改造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的礦山(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山)、油氣田,都必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綜合勘探,綜合評價,綜合開採,綜合利用”的方針。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時應當落實綜合利用的措施,要把提高礦產資源採選總回收率作為考核礦山企業的主要指標之一。
企業必須執行治理污染和綜合利用相結合的方針。能源消耗大的企業,應當把利用餘熱、壓差、高爐和焦爐煤氣以及水的循環利用作為建設和改造的主要內容。對於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目,應當同治理環境污染一樣,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四、對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獲益歸企業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應當予以扶持,不得提取、攤派費用,不得任意調撥產品。
五、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不列入國家分配計畫,自用時不抵扣分配指標,除國家規定不準自銷的產品和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外,企業可以自銷;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制訂計畫時應當給企業留有超產的餘地,超產部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銷。
六、企業對未經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各種爐渣等,應當積極支持外單位使用,不得向使用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對經過加工的,除國家有規定者外,應當按照綜合利用單位利益大於原料供應單位利益的原則合理收費。供需雙方應當簽訂契約,嚴格按照契約辦事。
企業綜合利用本單位的廢渣、廢氣、廢液,原已列入國家指令性計畫的,應當首先保證國家指令性計畫的需要;對原供應外單位的協作關係,不得中斷。
七、企業在不增加國家分配燃料的情況下,利用餘熱、壓差和低熱值燃料所發的電力,不納入國家分配計畫,不抵扣分配指標,多餘電量可以通過獨立電網自銷,也可以送入大電網委託電力部門代銷。
電力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併網的煤矸石發電站併入大電網。已併入大電網的綜合利用電站,與電網交換的電量在同一計量點,可以實行按月互抵。多餘電量委託電網銷售時,由電力部門代購代供。
八、企業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自銷的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價格可以由企業自定。企業和個人交售的黃金、白銀,按照《國務院關於增產黃金、白銀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價格方面給予優惠。
電網對綜合利用發電單位多餘電量的收購價格,原則上按其發電成本加上所在地區大電網的平均發電利潤核定。電網代售的售電價格,除加上供電成本、線損、供電稅金外,只加收購電價格5%的手續費。
九、由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生產的產品,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範圍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減免產品稅。項目投產後,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車間、分廠,可以在五年內免交所得稅和調節稅,但須獨立計算盈虧。
由國家投資建設的綜合利用項目,仍須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產品稅、所得稅和調節稅。
十、開展綜合利用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生產出口商品的,可以利用外資;對社會效益較大而企業不受益的項目,應當納入國家計畫,予以扶持;對微利和增產國家急需原料的綜合利用項目,各專業銀行應當積極給予貸款扶持,還貸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綜合利用項目,應當用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
綜合利用項目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專項用於綜合利用設施的更新改造。
十一、綜合利用的技術引進項目和進口設備、配件,可以視同技術改造項目,享受減免稅、優先安排外匯等優惠。
企業綜合利用生產的出口商品,實行外匯分成。
十二、開展綜合利用所需要的技術,除重大課題由國務院各部門積極組織攻關外,部門和地方可以組織綜合利用科技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企業也可以專題招標,委託科研機構或社會科技力量承擔。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隊,傳播綜合利用技術,交流經驗,診斷難題,實行技術承包責任制。標準化部門應當加快制訂綜合利用產品的國家標準。
十三、國家設立綜合利用獎,獎勵對發展綜合利用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企業應當大力開展節約用水,採取循環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用水的重複利用率。對節水效果好的企業,可以給予獎勵。
礦山企業對其用廢渣、廢石、煤灰充填塌陷區所恢復的土地,有經營使用權;轉給其他單位使用時,可以適當收費。
十四、各部門應當大力支持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工作,要相互主動協調行業間、地區間的關係。
十五、國家經委負責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委,負責本地區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在現有編制範圍內,指定一個具體單位負責綜合利用的日常工作。
十六、本規定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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