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1.08.0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1.08.08
  • 實施時間:1981.08.08
現將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物資總局制訂的《關於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發給你們,望研究執行。
我們開展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調節的時間不長,經驗不多,這個檔案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作了一些原則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還會遇到許多具體問題,各地區可以結合自己的情況作一些具體規定。希望各地區、各部門通過這一檔案的貫徹執行,加強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及時研究解決開展市場調節中出現的新問題,並將意見報告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
關於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民經濟實行計畫經濟的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相當一部分工業品生產資料進入了市場,這對增加流通渠道,減少流轉環節,密切產需關係,擴大物資交流,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搞活物資流通,保護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經營,對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暫作如下規定:
一、進入市場的工業品生產資料範圍。
(一)允許進入市場自由購銷的工業品生產資料有:
1.屬於實行計畫分配的工業品生產資料中,生產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生產、分配計畫和供貨契約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可以自銷的部分;
2.屬於物資主管部門優先訂購的工業品生產資料中,生產企業在確保完成訂購契約(協定)前提下的多餘部分;
3.計畫分配和優先訂購以外的其他工業品生產資料;
4.生產企業自己組織主要原材料、燃料生產的產品和試製的新產品;
5.物資主管部門的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工業品生產資料,在保證完成分配調撥計畫的前提下敞開供應的部分。
(二)進入市場的工業品生產資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沒有合格證的產品和具有使用價值的次品,必須如實向用戶說明質量情況,並按質論價。
(三)金、銀和國家禁止自由購銷的工業品生產資料,不得進入市場。
二、經營單位和經營分工。
(一)各級物資主管部門所屬的經營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分工,經營工業品生產資料。
(二)生產主管部門的銷售單位、各種生產聯合公司、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部門、本公司、本企業自己生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銷的產品。
(三)各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只負責供應直屬、直供企業、事業單位和負責歸口供應的工業品生產資料。
(四)商業部門按照規定經營交叉經營的工業品生產資料。
(五)除上述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經營單位外,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工業品生產資料。
(六)經營工業品生產資料的單位開辦或開業,應按隸屬關係提出申請,由物資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已開辦或開業而未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者,應按照上述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各單位超儲積壓的工業品生產資料,停緩建項目、關停並轉企業可以自行處理的閒置多餘的工業品生產資料,由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或委託經營部門處理,不受上述經營範圍、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等規定的限制。
四、在市場活動中所簽訂的工業品生產資料經濟契約,按照國家經委一九八一年頒發的《工礦產品契約試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五、經營單位對進入市場的工業品生產資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的規定。
六、禁止非法經營和投機倒把活動。
下列行為屬於非法經營和投機倒把活動:無執照經營和經營營業執照規定以外的工業品生產資料;非法倒賣工業品生產資料;抬價搶購、套購和非法自銷國家計畫調撥的工業品生產資料,破壞國家調撥計畫;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買空賣空,轉包漁利;倒賣計畫供應票證;招搖撞騙,掠取財物;出賣證明、發票、契約,代出證明、代開發票,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
對從事非法經營和投機倒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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