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5.02.08
- 實施時間:1985.02.08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
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
增強企業活力是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為了鼓勵國營企業的技術進步,加速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使企業能夠逐步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的能力,除了要繼續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外,還必須實行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若干政策。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應有推進技術進步的自主權。在國家制訂的技術政策和長遠規劃的指導下,根據計畫要求和國內外市場的需要,企業有權決定自己的技術發展方向,擬訂技術進步的規劃。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尊重和支持企業的技術進步自主權,善於運用經濟辦法對企業進行適當的引導;銀行根據國家計畫和市場情況,有權在審查技術進步項目的水平、效益和企業的償還能力的基礎上,決定信貸業務,加強資金管理。
二、鼓勵和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政策。要制訂優質品分等論價的質量標準。凡實行優質優價的產品,要經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根據拉開質量價差檔距、擴大優質優價產品範圍的原則,物價管理部門和各工業主管部門、地區,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依據企業的申請,制訂和批准優質品的固定價格。經物價管理部門批准,也可允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對優質產品不加價。對生產劣質產品或國家規定淘汰的陳舊落後產品的企業,要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採取罰款、降價、停產等懲罰性措施。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各地區制定。
三、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企業的技術開發費用來源:
(一)生產成本。除《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可從成本中開支的費用以外,為開發研製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單台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製用關鍵設備購置費,數額較小的,可以攤入當年成本,數額較大的,允許企業分三至五年攤入新產品成本或全部產品成本。凡實行此種辦法的,就不實行按銷售額提取1%的技術開發費用的辦法;
(二)企業的自有資金;
(三)國家酌情撥款;
(四)銀行發放技術開發低息或貼息貸款。為使企業具有不斷進行技術開發的能力,凡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試製並列入國家科委、經委試製計畫或經國家經委、科委鑑定確認的新產品,從試製品銷售之日起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三年;列入國務院各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試製計畫的新產品,在試製期間銷售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至二年。
四、重點支持大型骨幹企業的技術改造。要充分發揮大企業的優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力爭在“七五”期間和“八五”前期,圍繞發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基本完成現有大型骨幹企業的技術改造任務。除石油、石化、煤炭、郵電、有色金屬等國家已批准實行投入產出經濟責任制辦法的行業外,根據“七五”計畫的要求,一九八五年先選定一批經濟效益高而又急需改造的大型骨幹企業,逐個審定技術改造方案,實行規劃一次商定、企業分年實施的辦法,取得經驗後再梯次展開。這些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的籌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充分利用企業的自有資金;
(二)結合“七五”計畫的編制將原擬用於新建項目的投資,適當調整一部分加強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改建、擴建;
(三)依靠銀行發放貸款;
(四)對生產資料實行產量遞增包乾,凡是完成國家調撥計畫,允許企業超產自銷的產品,由企業按照浮動價格自銷,超產自銷部分按實際銷售價交納產品稅、所得稅,暫免徵收調節稅;
(五)對個別由於現行價格低、利潤少,償還能力差、資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改造期內可以酌情減免一定的調節稅;
(六)經國家批准,動用一部分國家結存外匯,並發放供購匯用的低息貸款;
(七)部門、地區和其他企業按照補償貿易或其他雙方接受的方式,進行跨部門、跨地區、跨企業的投資;
(八)利用外資;
(九)免除對企業的不合理攤派。
五、提高企業的折舊率。
一九八五年,首先選擇少數大型骨幹企業、重點機械電子行業、列入三年出口規劃的一千一百多個輕紡企業和除上海、天津外的沿海開放城市的部分工業企業,按國務院批准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其他行業以後分年逐步提高。
一九八五年提高折舊率在五億元範圍內處理,具體企業名單和辦法由國家經委、財政部確定。
從一九八五年起,原由國家集中的企業30%的折舊基金,不再上繳中央財政,由主管部門、地區集中調劑使用。這部分由部門、地區調劑使用的折舊基金,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企業留用的部分,照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物資局原來補助的材料,參照一九八四年補助基數繼續安排。
六、對企業的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放寬條件。主要是:
(一)對於自有資金確有困難而又必須改造的企業,經主管部門商得銀行同意,可放寬申請貸款必須有自有資金的限制;
(二)對於社會效益較大,企業收益甚微的項目,例如節能項目,允許還款年限放寬為七年,個別的還可適當延長;
(三)技術改造項目只按建築工程投資額徵建築稅。
七、活躍技術市場,加速技術轉移。鼓勵企業之間或企業與科研、院校之間開展多種渠道的技術貿易與多種形式的技術轉移。有條件的城市要大力加強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積極籌辦技術貿易中心。技術轉移一般實行有償轉讓,有償轉讓收費應本著雙方自願互利原則協商議定。有關技術轉讓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執行。
八、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技術可採用技貿結合、合作開發、合作設計、合作生產等多種方式。技貿結合需進口的整套散件,經國家經委批准後,可按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做好技貿結合和舊設備選購工作的報告的通知的規定享受減征關稅、工商產品稅的優惠。企業為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可按國家稅法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對通信、港口、鐵路、公路、機場引進的技術、設備(飛機、車輛、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術改造的稅收優惠待遇。先選擇一批具備條件的大型骨幹企業,經國家批准,賦予擴大技術引進、吸收利用外資、對外談判簽約許可權。
九、加強智力開發。企業向經營型和開拓型的方向轉變,關鍵在於有適應這種轉變的人才。企業培訓技術業務人員的費用,可攤入成本。為某個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用,包括出國培訓費用,可在項目資金中開支。大型企業興建的培訓中心,或城市、行業為中小企業服務興建的培訓中心,首先由自籌資金安排,還可使用返回的折舊基金及地方機動財力予以適當補助。
十、在完善經濟責任制的基礎上嚴格實行獎懲制度。所有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項目,都必須實行“四定”、“四包”,即:定技術目標、定工作程式、定協作關係、定人員責任,包投資、包工期、包質量安全、包經濟效益。對按規定提前完成並節約資金的企業,由部門、地區給予獎勵;未按規定完成任務的,由部門、地區酌情給予批評或採取一定程度的經濟制裁。為鼓勵企業推動技術進步,從一九八五年起設立國家級的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在技術現代化、管理現代化、人才現代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評選條件及審定辦法由國家經委擬訂。
對於以上十項政策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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