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7.12.21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7.12.21
  • 實施時間:1988.01.01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為了加快電力建設,從1988年1月1日起,在全國徵收電力建設資金。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認真做好徵收工作,切實管好、用好電力建設資金。
1987年12月21日
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
一、為了解決全國嚴重缺電和電力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徵收電力建設資金,作為地方電力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
二、電力建設資金在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徵收。對所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用電,原則上均徵收電力建設資金。
三、電力建設資金徵收標準為每度用電量二分錢,由用戶隨電費繳納。
四、電力建設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徵收,其下屬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不得重複徵收。
五、電力建設資金必須單立帳戶,專款專用。其有關電源建設規劃和布局由水電部統一負責。 "七五”後三年, 電力建設資金首先要用於已列入國家計畫的大中型電力項目建設,彌補國家計畫安排項目的投資缺口。
六、使用電力建設資金項目的建設,按照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部門《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5〕72號)規定的有關集資辦電政策辦理。產權按該項資金所占電站(含配套送出工程)總投資的比例,歸地方所有,並按此比例分電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電量,用於地方企業、市政生活和農村用電以及中央在各地現有企業的今後新增用電需要。
七、電力建設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其利率、還貸期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收回的本、息、利,應再投資於電力建設。
八、企業繳納電力建設資金後,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生產大耗電產品和電費占總成本比例大的產品的企業,一些政策性虧損企業,以及個別電力富餘的地區是否減免徵收電力建設資金,可根據地區電力平衡情況、辦電需要,企業承受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報水電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批准。企業自備電廠的自給電量,免徵電力建設資金。
九、對電力建設資金免徵各項稅收。
十、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電部制訂電力建設資金徵收和使用的監督辦法,下達執行,並納入審計範圍。有關電力建設資金使用的具體監督事宜,委託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每年向國家計委、財政部和水電部報送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和使用計畫, 每半年報送一次電力建設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結存情況,同時抄報國家經委。
十一、國務院已批准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華東“三省一市”(江蘇、浙江、安徽省和上海市 ), 以及其他已實行每度電加價集資辦電的有關省、 自治區、直轄市 (廣東省除外),均應改按本規定辦理。凡每度電已加收二分錢的不再重複加收。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按照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和水電部備案。
十三、本規定從1988年1月1日起執行, 執行至1995年12月31日止。1996年以後是否繼續執行,屆時根據具體情況再定。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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