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1.26
- 實施時間:1991.01.26
本篇法規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實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一、為加快首都電源建設,彌補電力建設資金不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新增用電,需由本市投資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電力的,應通過集資方式取得用電指標。
三、電源建設集資的規模,按年度由市計委、經委會同市電力工業局核定下達。
四、電源建設集資的方式:
1、申請新增用電的單位,除經市計委核准的屬於無經濟收益的公益性單位外,均按每千瓦供電能力2000元人民幣標準集資。繳納集資費用一年以後,由市電力分配部門按每千瓦年用電量5000千瓦時(第一年4500千瓦時)兌現用電指標,有效期限20年。
2、對於一次性繳納集資費用有困難的單位,經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可分散繳納,按每月實際用電量每千瓦時0.16元人民幣標準集資,逐月繳納,年限為5年。5年後,市電力分配部門按集資單位5年集資期間年平均用電量核定計畫用電指標,有效期限20年(從集資第一年算起)。
對於已簽訂按高來高走每千瓦時加收0.16元人民幣費用協定的單位,從本文下達之日起,執行上述規定。
3、新建住宅(含單位自建宿舍)需新增用電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人民幣標準集資。
4、集資單位用電電價,執行物價部門統一核定的價格。
五、按本規定集資的用電單位,在核定指標內的用電量,免收電力建設資金。
六、對集資單位應取得的用電指標,由市電力工業局負責兌現,並納入電力分配計畫,由市經委、市“三電”辦公室綜合平衡,按計畫分配。
七、按本規定集資的電源建設資金,存入市建設銀行電力建設基金專戶,單獨記帳,專款用於本市投資的電力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資金的使用由市建設銀行根據市計委下達的年度計畫,會同市電力工業局辦理用款手續。資金的管理使用納入審計監督。
八、有關電源建設集資的收款、撥款、使用等管理工作,由市電力工業局負責組織實施。
九、電力部門和建設銀行在辦理本項工作中,可按上年集資額分別提取1.5‰和1‰的手續費,其中0.5‰作為企業福利收入,其餘計入企業掛鈎外工資,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十、電源建設集資的有關稅收事宜,參照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111號)的政策辦理。
十一、本規定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