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併解散公司註銷後分公司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公司申請該分公司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合併協定複印件。
4、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章程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載明合併情況的解散公司的註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6、因合併新設或存續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8、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