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因合併解散公司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 適用:公司合併解散
- 作用:規範
- 要求:登記變更
根據合併協定,解散公司註銷後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歸屬於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被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合併協定複印件。
4、載明合併情況的解散公司註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5、因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6、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