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於2019年8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四平市市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 有效
- 制定機關: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2019/12/3
四平市市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於2019年8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四平市市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於2019年8月22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
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護區劃定 第十一條 城鎮飲用水水源地的核准公布,由省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建立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
(四)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等;(五)在二次供水貯水箱(池)、露天沉澱池外30米半徑內設定生活居住區,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排)放、儲存固體...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保護區以外的集中供給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凡在自治州劃定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包括飲用水備用水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按照水源類型,劃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根據防護要求,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的紅線控制指標,嚴格地下水管理與保護,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保障生態基流。加大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涵養和保護,保證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水源保護、水質監測評價“三同時”制度,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第二十四條 農村...
農村水源地保護區劃定,由其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劃分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或受其委託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對於供水人口小於一定規模(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可以根據水質保障工作的需要,參照《分散式...
(四)依法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開展水質檢測,加快城鎮供水設施建設改造,不斷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保障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五)開展鄉村清潔活動,完善長效保潔機制,推動鄉村清潔活動制度化、常態化。第...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體用途,劃定保護區;對生活飲用水水源必須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規定標準。在水源保護區內嚴禁挖砂、取土、採礦、挖泉、截流、考古挖掘、排放污水、傾倒垃圾等危害水源行為。第...
第二十二條 流域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推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用水資源利用效率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少的高效清潔工藝設備,...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第九條 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的監測,對危及水質安全的行為及時進行處理。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水源保護區內防護地帶的巡視和對水質的監測,發現危及...
2022年10月21日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田水網管理,確保農田水網暢通,提高農業抵禦自然災害和綜合生產...
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要遵守本條例,依法用水,保護水源,愛護供水設施;對違章用水、污染水源、損壞供水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制止。第二章 水源保護 第六條 供水水源設定防護地帶,並按下列規定劃分:(一)地表水水源為江河水的...
平涼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自2021年11月10日平涼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飲水安全,維護...
本條例規定之外的其他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
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是由陝西省發布的條列。條例介紹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七號)《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簡介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頒布機關: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 頒布時間:1989-07-10 實施時間:1989-07-10 發文文號:(89)環管字第201號 時效性:有效 2010年12月22日修正...
第二章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是指依法在飲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的水域和陸域,包括地表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符合水環境...
將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沖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全文 ...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從事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
第二條飲用水水源地是指能夠滿足人類飲用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的涵養地或者源頭地。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保護飲用水水源地而設立的區域。第三條省人民...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生活飲用水水源和輸供水設施的污染,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和水源保護範圍,保障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省、市、縣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 第十三條 劃定飲用水水源地內的取水口周邊一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比非保護區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江河、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取水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擬定和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以及水資源調度配置有關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
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包括丹江口水庫河南轄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輸水沿線保護區、匯水區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區域。本條例未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
第八條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該水源地的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第九條 城市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的規定,不得污染水質。第三章 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