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2〕36號印發《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參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項目,是指從下列投資項目中確定的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重大項目。
(二)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科技創新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高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
(三)跨地區並對全省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及民生重大項目。
(五)生態建設和節能環保重大項目。
(六)其他骨幹項目。
第三條 省重點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重點保障、條塊結合、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餘地的原則,省人民政府每年確定一批續建和新開工項目作為省重點項目,省發展改革部門每年確定一批加快推進前期工作的重點儲備項目。
第五條 省重點項目名單及年度計畫按以下程式編制:
(一)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投資導向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點研究提出省重點項目申報條件和具體要求。
(二)省直有關部門、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重點項目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企業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對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重大項目,省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省重點項目建議名單。
(三)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商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後,提出省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編制年度建議計畫。
(四)省重點項目名單及年度建議計畫,經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下發執行。
第六條 申報省重點項目,需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概況、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用地等前期工作情況,以及項目進展、年度投資計畫等書面材料,並通過四川省重點項目管理系統信息平台報送。
第七條 省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當年下達的重點項目年度計畫進行中期評估後適當調整。
(一)對因國家巨觀調控、產業政策調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的,項目推動不力的,難以落實要素保障的,市場發生變化停止實施的,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進入省重點項目計畫的,以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實施的,退出省重點項目年度計畫。
(二)項目前期工作紮實,條件成熟,符合省重點項目申報要求,可以申請增列入省重點項目年度計畫。
(三)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中期評估情況提出調整建議計畫,經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定後下發執行。
(四)嚴格計畫管理,避免年度計畫調整的隨意性。調整退出重點項目計畫的項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對省重點項目建設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推進省重點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項目質量。積極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
第十條 省重點項目法人是重點項目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涉及項目的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建設和經營管理等具體工作。重點項目法人應主動配合審計、督查、稽察等工作,如實提供項目建設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省重點項目實行動態信息管理制度。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並發布重點項目動態信息,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報送全省重點項目建設推進情況,同時抄送省直有關部門。省直有關部門配合省發展改革部門收集、核實重點項目相關信息。市(州)、擴權試點縣(市)重點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及有關項目法人應及時準確地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重點項目組織實施、工程進度等信息,並抄送當地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實行省重點項目協調製度。
重點項目法人及責任單位可向項目所在地重點項目綜合管理部門或省發展改革部門反映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地重點項目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或提請省發展改革部門協調。
省發展改革部門對提請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報省重點項目領導小組或省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建成並經過試運營,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其他有關檔案,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重點項目法人要認真做好項目檔案等各項基礎工作和專項驗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各項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四條 重點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後評價。
第十五條 省重點項目實行目標考核制度。省重點項目年度計畫納入全省投資目標考核內容。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省重點項目目標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並負責組織考核和公布結果。
第十六條 加強重點項目建設宣傳工作。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積極會同宣傳部門研究制定重點項目建設宣傳實施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加大重點項目建設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各界關心、支持重點項目建設,為推進項目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第十七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程式不減,時間縮短”的原則,主動為重點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第十八條 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重點項目儲備庫,每年從儲備庫中篩選一批重大項目,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每年在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中安排一定額度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持開展重點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九條 納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近年需開工建設、已經立項的重點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項目核准前需先行開展招標活動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依法優先保障重點項目的建設用地。對重點項目所需用地計畫實行分級負責,省預留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重點保障省政府確定的圈外獨立選址的基礎設施等重點推進項目;選址位於城鎮規劃範圍內的省重點項目,其年度用地計畫由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負責解決。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與省重點項目征地有關的協調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搭建金融機構、政府、企業合作平台,加強銀企對接。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溝通,完善重點項目融資信息溝通及協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推薦重點項目,通報項目進度和資金到位等情況,建立網上信息交流平台等項目信息溝通機制,向社會發布重點項目信息,爭取信貸資金和民間資金的投入。發展改革部門在申報企業債券發行時,對符合發行企業債券條件的重點項目給予支持。人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銀監局要加強重點項目信貸資金監測和視窗指導,鼓勵和引導各商業銀行貸款投向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 根據省重點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契約,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三條 為省重點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省重點項目的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的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點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五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省重點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氣、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及時供應省重點項目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向省重點項目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挪用、截留省重點項目資金的,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還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擾亂省重點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省重點項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我省的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省重點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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