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

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

《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的檔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辦法全文,政府令,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社會意義,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總量控制、最佳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節約用水工作聯動機制,統籌推進和協調解決節約用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制定節約用水標準,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規劃銜接;指導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城鎮節約用水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節水型城市、節水型小區建設。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動節水型企業建設。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約用水工作,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發展現代節水農業。
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學校節約用水工作,推動節水型學校建設。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工作,推動公共機構節水型單位建設。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教育、機關事務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倡導簡約適度的消費模式,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採取節約用水措施,培養節約用水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
第八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和對浪費水資源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根據上一級節約用水規劃以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同意。
節約用水規劃包括生產節水、生活節水以及應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利用的內容。
第十條 全省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強化節約用水約束性指標管理。
第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並與水資源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開展水資源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將節水評價作為水資源論證的內容。
節水評價主要包括節水目標合規性、節水措施可行性等內容。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對建成的節水設施應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沒有配套節水設施的,有條件的應當逐步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工業、農業、服務業等行業用水定額,提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修訂。
制訂和修訂行業用水定額應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規劃編制、取水許可、節水評價、計畫用水、節水監督檢查和考核等,應當執行行業用水定額。
第十四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以下統稱計畫用水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的用水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用水計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用水量較大的單位的具體範圍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合格的計量設施,定期檢查維護,並保證計量準確。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用水台賬,按規定報送用水報表。
超過用水定額的計畫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管理或者進行節水改造,在合理期限內達到定額標準。
第十六條 計畫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總量30%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並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平衡測試的指導和管理,將測試結果作為核定有關用水指標的依據。
第十七條 創建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學校等節水型單位,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用水統計工作,實現節約用水信息共享。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做好用水統計工作。
第三章 節約用水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最佳化農業產業布局和作物種植結構,加強農業灌溉管理,發展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等高效農業節水灌溉方式和農耕農藝節水技術,提高輸配水效率和調度水平,建設節水型農業示範區和節水型灌區。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灌溉試驗站網建設及運行管理,開展節水灌溉試驗和科技研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發展節水漁業、牧業,組織實施規模養殖場節水建設和改造,推行節水型畜禽養殖技術和方式。
第二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淘汰落後、低效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按規定創建節水型企業。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園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統籌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和回用設施,推進企業間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實現水循環梯級最佳化利用和廢水集中處理回用,創建節水型工業園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火力發電、鋼鐵、紡織、造紙、石化和化工、食品和發酵等高耗水企業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回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監督管理。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建立供水日常巡查與應急搶修制度,加強對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應當及時搶修,保障正常供水,確保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標準。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五條 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責任人員應當加強對消防、環境衛生用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居民小區老舊管網和公共建築節約用水改造,建設節水型小區。
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安裝節水型器具和再生水回用設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安裝的,應當逐步更新配備。
第二十七條 城鎮園林綠化、河湖景觀、環境衛生、消防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鼓勵園林綠化採用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
第二十八條 洗浴、洗車、游泳場館、高爾夫球場、高速公路服務區、滑雪場等場所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型企業應當優先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節約用水技術創新研究,加大技術套用推廣,促進節約用水技術成果轉化。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並統籌使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節約用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水獎勵和農業用水精準補貼等機制。
第三十二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在保障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動態調整和評估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並依法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充分聽取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收入優先用於管網和水質提升改造等,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資金徵收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推進農業水價改革,逐步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實行分類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三十四條 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按照與城鎮供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行政、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
第三十六條 推行節水產品認證制度,逐步納入綠色產品認證體系,依據國家規定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品目清單,依法對經過認證的產品實施政府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水資源確權登記,建立完善水權交易市場。
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通過節水方式取得的節水量,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積極推行契約節水管理模式,鼓勵節水服務機構與高校、醫院等單位簽訂節水管理契約,以節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浪費水的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和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並進行重點監督。
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在生產生活中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各種行為。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過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水平衡測試,是指測定、檢查、試驗一個用水單元的用水、耗水、排水,進行水量平衡的分析、計算。用水單元可以是企業、工廠、車間、灌區、居民小區等。
本辦法所稱水效標識,是指採用企業自我聲明和信息備案的方式,表示用水產品水效等級等性能的一種符合性標誌。
本辦法所稱循環用水,是指在確定的用水單元或系統內,生產過程中已用過的水,再循環用於同一過程。
本辦法所稱串聯用水,是指在確定的用水單元或系統,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或使用後的水量,再用於另一單元或系統。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43號
    《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已經2020年11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 力
2020年11月9日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日前,省政府出台《四川省節約用水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同時,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和對浪費水資源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辦法》提出,全省實行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指標體系,強化節約用水約束性指標管理。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將節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建成的節水設施應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計畫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總量30%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查找超量原因並進行整改。
《辦法》中還提出了一些具體的節約用水措施。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居民小區老舊管網和公共建築節約用水改造,建設節水型小區。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安裝節水型器具和再生水回用設施,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安裝的,應當逐步更新配備。
再如,《辦法》規定,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型企業應當優先採用節水型器具和設備,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設備。
在居民用水方面,《辦法》提出,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在保障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動態調整和評估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並依法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充分聽取居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此外,《辦法》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二

《辦法(送審稿)》共43條,分為總則、節約用水管理、節約用水措施、保障與監督、附則5章。現將主要內容報告如下:
(一) 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的節水聯動機制。 一是規定適用範圍與節水原則;二是建立政府節水工作聯動機制,基層做好協助;三是明確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統管,發改、住建、經信、農業、教育、機關事務等部門分頭負責,推進工業、農業、服務業、公共機構等主要領域節水工作,建設節水型社會;四是將節水目標責任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第三條至第六條)
(二) 強化源頭管控的節水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節水規劃的編制實施內容;二是建立省、市、縣三級用水控制指標體系,將節水評價納入重大規劃和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內容;三是細化節水“三同時”、用水定額、用水計畫、水平衡測試、用水統計等具體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三) 明確各行業綠色環保的節水措施。 一是明確要發展節水農業和畜牧漁業,建設節水型農業示範區和灌區;二是工業企業、工業園區、高耗水企業應採取節水措施,建設節水型企業;三是細化公共供水單位、市政設施用水、園林綠化環衛及公共建築等節水措施,建設節水型城市;四是推進生活服務業採取先進節水措施。(第三章)
(四) 實施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節水保障監督機制。 一是明確要統籌建立引導科技創新、節水獎補及多元化資本投入機制;二是在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前提下建立完善城鎮、農業及再生水的用水價格機制;三是推行節水產品認證、水效標識、水權交易、節水服務契約等市場機制;四是加強節水監督檢查,重點監督區域內重點供用水單位,依法查處浪費行為。(第四章)

社會意義

四川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2615.69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量3123立方米(按2019年末常住人口8375萬人計算)。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存在季節性、區域性、工程性和水質性缺水問題。《辦法》的出台將從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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