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關於四川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檔案由四川省發布,屬於地方性法規,該通知於1993年8月30日發布,並於同日生效,發布文號為:川財農(93)101號。
【發布單位】四川省
【發布文號】川財農(93)101號
【發布日期】1993-08-30
【生效日期】1993-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川財農(93)101號
【發布日期】1993-08-30
【生效日期】1993-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四川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四川省財政廳、水利電力廳川財農(93)101號發布)
(1993年8月30日四川省財政廳、水利電力廳川財農(93)101號發布)
各市地州縣財政局、水利電力局:
為貫徹省政府36號令《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加強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特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的徵收範圍
(一)凡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駐軍單位和個人均應交納水資源費。
(二)農業灌溉用水、農民家庭生活、家禽飼養用水,以及符合《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不交納水資源費。
二、水資源費徵收的標準
(一)省直接徵收部分的徵收標準,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電力廳川價字非(1993)51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二)市(地、州)徵收部分的徵收標準可在《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幅度內確定。
三、水資源費的解交辦法
(一)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取水許可實行限額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取水許可的管理限額,負責本級水資源費的徵收和管理。
(二)水資源費的解交時間規定為:縣(市、區)每一季度解交一次,地(市、州)每半年解交一次。即: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一季度終了的15天之內將上一季度本級徵收的水資源費的30%,民族自治縣徵收的25%(分別含交省的10%和5%)上交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之前將上兩個季度本級徵收的水資源費的30%(民族自治州10%)和縣(市、區)交省部分一併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的規定,各級收取(含本級徵收和地縣按規定比例上交部分)的水資源費總額的90%應交同級財政管理。各級應交財政的部分分別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交入同級財政金庫。列“專項收入類”中“216款徵收城市水資源費收入”具體繳庫時間和辦法規定為: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一季度終了後的20日之內交入縣(市、區)財政金庫;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的一月二十日和七月三十日之前交入市(地、州)財政金庫;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的一月三十日和七月三十日之前交省財政金庫。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代收的,代收單位在留用徵收總額3%的手續費後,在每季終了的二十日內將代征的水資源費交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水資源費的使用範圍和管理原則
按《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和二十八條規定: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留徵收總額(含本級徵收和地縣按規定比例上交部分)的10%,專門用於水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的水政監察工作,這部分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儲存。
(二)各級水資源費的90%交同級財政部門管理,作為水資源開發利用,涵養保護和規劃管理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當年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其使用範圍如下:
1.主要用於現有水利工程的配套;
2.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科研、考察、規劃、監測等前期工作;
3.水資源涵養,包括水土保護林、水源涵養林建設等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4.水資源管理基礎設施、設備和水法規宣傳、培訓等業務經費在自留10%部分內開支不足確有困難的,也可適當列支部分; 5.獎勵水資源保護管理、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具體獎勵辦法由省水電廳商省財政廳另定)。
(三)水資源費上交同級財政作為專項資金的使用,按《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實行項目管理。
五、水資源費的列支
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駐軍單位等繳納的水資源費、其列支按《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其中水利工程單位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由在水利工程內取水又屬交納水資源費的單位除按規定交納“水利工程水費”外,一併繳納。
六、水資源費的委託徵收
省直接徵收部分需要委託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接受委託的單位簽訂協定具體實施;市(地、州)、縣(市、區)徵收部分需要委託的,其委託方式由市(地、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自定。
七、徵收水資源費的要件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時應持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四川省財政廳印製的《四川省水資源費專用收據》,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代收水資源費的單位,在徵收水資源費時,必須出示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書。
八、對欠交、抗交水資源費的處罰
按《暫行辦法》規定,逾期不交納水資源費的,每逾期一日,處以1‰滯納金;無故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四川省水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九、加強對水資源費征管工作的檢查督促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檢查監督,對各地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制度,並實行相應的獎勵和處罰。
十、水資源費的起征時間
按省政府36號令頒布之日,即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