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鄉工作暫行規定

《四川省民族鄉工作暫行規定》已於1991年11月6日經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1991年11月26日經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予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民族鄉工作暫行規定
  • 時間:1991年11月26日
  • 注音: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地區:四川省
規定內容,修訂歷史,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族鄉工作,促進民族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散居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鄉,可建立民族鄉。
民族鄉可由一個少數民族建立,也可由幾個少數民族共同建立。
民族鄉的名稱,以地方名稱和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名稱組成:
第三條 民族鄉的建立由所在的縣(市、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經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暑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鄉特殊情況需要撤銷或合併,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條 民族鄉工作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保障民族鄉內各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第五條 民族鄉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
民族鄉國家機關的牌匾、公章等,同時使用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文字和漢字。
第六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的公民擔任。
民族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配備應照顧鄉內各民族,所占比例與其人口占全鄉總人口的比例相適應。
第七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可在編制總額內,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自行決定上作人員的配備。少數民族幹部不足時、除國家分配、調劑外可在增乾指標內從少數民族公民中擇優招聘。招聘幹部在受聘期間享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當地的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湖泊等自然資源。
第九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自然條件、資源狀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積極興辦鄉鎮企業,實現各民族的共同富裕。
第十條 民族鄉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一條 民族鄉應當積極發展民族幼兒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辦好民族學校或民族班,逐步普及義務教育。
民族校(班)使用漢語言文字教學的同時,可根據民眾意願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民族鄉應重視科普宣傳,推廣先進實用技術,依靠科學技術提高生產力。
第十三條 民族鄉要積極興辦文化娛樂設施,開展民眾性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和發展各民族的傳統文化。
第十四條 民族鄉要辦好衛生院(所、站),發展初級衛生保健事業;培養、使用少數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人員,發揮民族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第十五條 民族鄉必須做好計畫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十六條 轄有民族鄉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在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方面對民族鄉給予扶持和幫助,促進民族鄉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
第十七條 轄有民族鄉的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民族鄉財政實行定額上解、增收全留或定額補助等辦法,並按核定的包乾基數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設定民族機功金和預備費。對民族鄉財政招收和節餘的資金,全部留歸民族鄉自主安排使用。
轄有民族鄉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等專項資金時,對民族鄉予以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轄有民族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及管理許可權,對民族鄉新辦的集體企業酌情減稅和免稅。
對民族鄉用於發展生產、資源開發的貸款,按規定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 轄有民族鄉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民族鄉的教育經費,用於發展民族教育事業。教育部門安排學校基建、修繕、教學設施費用,應優先照顧民族鄉。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按規走對民族鄉考生降分錄取,並可對民族鄉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為民族鄉培養建設人才。
第二十條 提倡和鼓勵教師、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到民族鄉工作,幫助民族鄉發展各項建設事業。
第二十一條 在民族鄉開發資源、興辦企業或進行工程建設,要適當照顧民族鄉的利益,帶動民族鄉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未有相關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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