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為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繁忙緊張工作中有適當的休息,保持身體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多做貢獻,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3-28
【生效日期】1986-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
(1986年3月28日川府發〔1986〕16號)
為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繁忙緊張工作中有適當的休息,保持身體健康,保持旺盛的精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多做貢獻,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的工作人員,每年休假十天,以後每增加工齡一年,增加假期一天,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天。工齡計算辦法:按年度計算,上年參加工作的,從下年一月一日起開始計算。
上述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三、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又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除探親假外,可折半給予享受其應休假的天數,原則上同探親假合併使用。
四、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後,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不再給予休假。
由組織上安排療養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療養時間少於應享受休假天數的,可補足休假天數。
工作人員在各類學校學習、培訓、進修一年以上者,在學習期間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受開除留用處分的工作人員,在開除留用期間,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在當年內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幾次安排。個別人員因工作需要,在當年不能休假者,經組織批准,可將假期移至下年使用,但不準發給加班工資或以其他形式發給補貼。
七、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作人員利用休假時間外出旅遊、探親、訪友,其一切費用自理。但按規定享受探親假的,其差旅費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畫、合理地安排好工作人員休假。工作人員應自覺服從組織上的統一安排,在休假前後要切實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給工作造成損失。
九、事業單位條件允許的,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但對於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了休假的單位(如學校),不執行本辦法。
在我省的中央、國務院各部所屬機關、事業單位是否參照執行,由各單位請示其主管部門確定。
十、本暫行辦法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從一九八六年起執行。我省除渡口市經原國家勞動總局批准試行的職工休假制度及甘孜、阿壩、涼山三州,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外,其他各地、市和省級機關工作人員休假,均按此辦法執行。
本暫行辦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今後如國家有統一規定時,則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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