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實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實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是1985年2月安徽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2-01
【生效日期】1985-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
實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1985年2月1日皖政〔1985〕11號)
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現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凡參加工作滿五年不足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工作滿十五年不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工作滿三十年以上看,每年休假二十五天。凡符合探親假規定的,仍可按規定繼續享受探親假待遇。
二、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年休假期間去外地者,除醫藥費外,一切費用自理。當年未休的假期,一般不得延至下年度合併使用。
三、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的年休假,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根據工作情況適當安排,以不影響正常工作為原則。
四、今後,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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