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規定

甘肅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為了增強機關工作人員體質,保持旺盛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
  • 發布時間:1987-11-03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7]157號
【發布日期】1987-11-03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的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3日甘政發〔1987〕157號)
為了增強機關工作人員體質,保持旺盛精力,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參加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時間:參加工作滿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二十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五天。休假時間不能分期或跨年度累計使用。
三、凡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十五天,病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者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四十天的,當年不再休假。如當年休假後,又請病假、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下年度不再休假。當年已安排療養的人員,不再安排休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和探親假待遇。工作人員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五、各單位對工作人員的休假要作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每年年初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計畫,並建立健全考勤和請銷假登記制度。工作人員休假前需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中斷或貽誤工作。
六、實行國家機關工資福利待遇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的休假,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但已享受其它規定假期(如寒暑假等)的人員,不能再按本規定休假。如其它假期少於本規定時間的,可以補足。
七、本規定從1988年1月1日起實行。今後如國家有統一規定時,按國家的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規定執行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局負責制定補充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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