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響國家休假制度的落實,保證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在緊張工作之餘有合適的休息時間。特此決定對福建省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檔案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通知
(1984年11月17日閩政〔1984〕97號)
為了保證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在緊張的工作之餘,能得到適當的休整以增強身體素質,保證旺盛的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決定對我省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具體辦法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對象:凡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以上的各級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均可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休假待遇。
二、休假時間:參加工作時間滿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二十天。
休假時間原則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休假時間原則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三、一年內病假和療養時間累計超過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時間的;病假、事假相加超過四十天的,當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四、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仍可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待遇。
五、對工作人員的休假要作統籌安排,休假前需做好交接工作。
六、黨政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休假待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但已享受其他假期規定(不含節假日)的人員(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師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於本休假規定的,可以補足。
七、本規定從一九八五年度起實行。今後如國家有統一的規定,則按國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