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委發〔2014〕6號),設立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簡稱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省民族宗教委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務的省政府組成部門,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是省委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員會)的職責、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下放的職責。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
2.加強指導全省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
3.加強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4.加強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負責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訂全省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或參與配合實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區民生工程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負責管理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指導市(州)、縣(市、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
(十二)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四)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安全、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史志編撰工作;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及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負責民族和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及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承擔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職責;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涉及少數民族的婦兒、老齡、殘疾人、雙擁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三)監督檢查處。
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督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牽頭承擔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影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提出構建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的工作建議,承擔相關協調處理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維護穩定以及涉及行政區劃、邊界糾紛、資源權屬等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督促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與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
(四)城市與散居少數民族工作處。
研究提出城市少數民族法治化、社會化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協調流動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及影響民族關係的重大事件;指導城市與散居少數民族地方落實好民族政策,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與散居地方少數民族服務具體事宜;辦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管理相關專項資金。
(五)經濟發展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實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扶貧、經濟技術合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管理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六)文化宣傳與外事聯絡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指導民族文化交流和產業發展;負責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文物保護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擔新聞發布、官方微博和輿情監測等事宜;指導協調處理全省民族宗教涉外事宜,承辦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及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協調直屬單位的對外聯絡工作。
(七)教育科技與民族語言文字處(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衛生、科技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擬訂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科普推廣;負責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指導省藏文學校、省彝文學校的業務工作;承擔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漢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工作處。
承辦漢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漢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相應宗教團體和院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相應宗教界人士及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市(州)、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漢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推進漢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和民間信仰事務的依法管理工作。
(九)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相應宗教團體和院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相應宗教界人士及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指導市(州)、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推進天主教、基督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
(十)藏傳佛教工作一處。
承辦甘孜州藏傳佛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甘孜州藏傳佛教界人士;指導甘孜州藏傳佛教團體和院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藏傳佛教界人士及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指導州、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推進甘孜州藏傳佛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及維穩和諧工作。
(十一)藏傳佛教工作二處。
承辦阿壩州及木里縣藏傳佛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聯繫阿壩州及木里縣藏傳佛教界人士;指導阿壩州及木里縣藏傳佛教團體和院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做好藏傳佛教界人士及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指導州、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推進阿壩州及木里縣藏傳佛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及維穩和諧工作。
(十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管理相關專項資金。
(十三)幹部人事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參與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十四)省委民族宗教工委辦公室。
研究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並提出促進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綜合性重要文稿;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聯繫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委員和委員單位;承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的具體工作。
(十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按照省委有關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
省民族宗教委(省委民族宗教工委)機關行政編制91名,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兼省委民族宗教工委副書記)1名、副主任4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4名(含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