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實施辦法》經2014年9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0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2號公布。該《辦法》共29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9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魏宏
2014年10月8日
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旱是指通過採取工程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預防、減輕乾旱災害對生活、生產、生態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抗旱工作。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抗旱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抗旱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灌區管理機構在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負責落實本灌區範圍內的抗旱用水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種抗旱科學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發和使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抗旱水源、抗旱設施和依法參加抗旱的義務,有對破壞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 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抗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其成員單位編制抗旱預案,並組織實施。
抗旱預案包括成員單位職責、乾旱等級劃分、旱情監測和預警、應急回響、保障措施、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善後處理等內容。
跨行政區域、跨流域的抗旱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應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重點推進供水水源、水源連通、循環用水等工程建設,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乾旱缺水地區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十二條 城市及設計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配置應急備用水源。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農業、氣象等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完善旱情監測網路,開展乾旱災害監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抗旱信息系統。水利、氣象、農業、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有關旱情、災情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縣級抗旱服務組織為主體的抗旱服務組織體系,鼓勵建立抗旱服務組織,加強對抗旱組織的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自願出資、出物投入抗旱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村集體及個人做好水工程的蓄水保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蓄水保水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對抗旱責任制、抗旱預案、抗旱設施、抗旱物資儲備等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審核、發布旱情。
第十九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會商,對雨情、水情、墒情、災情等旱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乾旱發展趨勢,判斷乾旱發生等級,及時發出乾旱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發生輕度乾旱和中度乾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啟動應急回響,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除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適量取用水庫死庫容水量;
(二)實行臨時階梯水價;
(三)限制市政環境用水。
第二十二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應急抗旱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實行統一調度用水。水庫、水電站、塘壩、蓄水池、閘壩、河道、湖泊等管理單位和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集體、個人,應當服從統一調度。
第二十三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發動民眾開展生產自救,解決人畜飲水困難,抗旱澆地,提供抗旱技術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乾旱災害,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乾旱監測和預報工作,並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監督檢測飲用水水源衛生狀況。
民政部門應當做好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災地區民眾基本生活。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條 發生乾旱災害,石油、電力、天然氣等企業應當優先保障抗旱救災所需的能源供應。
第二十六條 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實工作。
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節約用水。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幹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旱情緩解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宣布結束緊急抗旱期。
第二十八條 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在正常抗旱資金不能滿足抗旱工作需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旱減災需要按規定增加抗旱經費。
第二十九條 旱情解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對旱災影響、損失以及抗旱工作效果進行分析和評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旱是指通過採取工程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預防、減輕乾旱災害對生活、生產、生態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抗旱工作。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抗旱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抗旱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灌區管理機構在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負責落實本灌區範圍內的抗旱用水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種抗旱科學技術、工藝、設備的研發和使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抗旱水源、抗旱設施和依法參加抗旱的義務,有對破壞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 對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抗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抄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其成員單位編制抗旱預案,並組織實施。
抗旱預案包括成員單位職責、乾旱等級劃分、旱情監測和預警、應急回響、保障措施、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善後處理等內容。
跨行政區域、跨流域的抗旱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應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城鄉供水工程、抗旱應急水源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重點推進供水水源、水源連通、循環用水等工程建設,提高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乾旱缺水地區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十二條 城市及設計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配置應急備用水源。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農業、氣象等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完善旱情監測網路,開展乾旱災害監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抗旱信息系統。水利、氣象、農業、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有關旱情、災情信息。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縣級抗旱服務組織為主體的抗旱服務組織體系,鼓勵建立抗旱服務組織,加強對抗旱組織的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自願出資、出物投入抗旱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村集體及個人做好水工程的蓄水保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蓄水保水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對抗旱責任制、抗旱預案、抗旱設施、抗旱物資儲備等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審核、發布旱情。
第十九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會商,對雨情、水情、墒情、災情等旱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乾旱發展趨勢,判斷乾旱發生等級,及時發出乾旱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發生輕度乾旱和中度乾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啟動應急回響,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除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適量取用水庫死庫容水量;
(二)實行臨時階梯水價;
(三)限制市政環境用水。
第二十二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應急抗旱水量調度預案及其實施方案實行統一調度用水。水庫、水電站、塘壩、蓄水池、閘壩、河道、湖泊等管理單位和建有自備水源的企業、集體、個人,應當服從統一調度。
第二十三條 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發動民眾開展生產自救,解決人畜飲水困難,抗旱澆地,提供抗旱技術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乾旱災害,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乾旱監測和預報工作,並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監督檢測飲用水水源衛生狀況。
民政部門應當做好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災地區民眾基本生活。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條 發生乾旱災害,石油、電力、天然氣等企業應當優先保障抗旱救災所需的能源供應。
第二十六條 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實工作。
乾旱災害發生地區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節約用水。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幹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依法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旱情緩解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宣布結束緊急抗旱期。
第二十八條 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幹旱,在正常抗旱資金不能滿足抗旱工作需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旱減災需要按規定增加抗旱經費。
第二十九條 旱情解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對旱災影響、損失以及抗旱工作效果進行分析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