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的通告

《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的通告》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7年5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18
【生效日期】1987-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的通告
(1987年5月18日)
為了切實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以加快公路改造步伐,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領有牌證(含臨時號牌)行駛公路的各種機動車輛(除暫定免徵車外),各有車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交通稽徵部門繳納養路費。
軍隊參加地方營業運輸的車輛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車輛,也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交通稽徵部門繳納養路費。
各種機動車輛憑牌證和養路費憑證通行道路。
二、養路費由省交通廳統一徵收,統一管理。有關徵收業務由各級交通稽徵部門負責辦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收和決定減免養路費。
養路費的各種徵收憑證,由省交通廳統一制發。不準偽造、塗改、頂替、轉借。一經查實,除補繳養路費外,並處以罰款。
三、養路費徵收採取通過銀行辦理托收無承付或匯兌結算辦理。各級交通稽徵部門所征養路費,必須存入銀行開立的專戶,只能上解,不能截留、坐支、動用。
四、交通稽徵人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稽查證”上門服務和檢查養路費繳訖情況;持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證件上路檢查。對偷、漏養路費的,有權扣證、扣車,發給待理證,並通知發證單位。駕駛員要服從檢查和處理。
五、各級公安、農機部門要積極協助交通稽徵部門做好養路費徵收工作。新車入戶,舊車調進、調出、過戶、改型、報廢和年檢,憑繳訖養路費的簽證辦理有關手續。在路查路檢中,對漏繳養路費的車輛,要責成有車單位和個人,向年在地交通稽徵部門補繳。
六、車輛擁有者或駕駛員拒絕、阻擾交通稽徵人員按規定行使職務的,要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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