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規費徵收管理的通告

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規費徵收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交通規費徵收管理,保證公路建養工作的正常進行,促進交通事業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規費徵收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8-11-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8]36號
【發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1998-11-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交通規費徵收管理的通告
(晉政發〔1998〕36號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交通規費徵收管理,保證公路建養工作的正常進行,促進交通事業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交通規費是全省公路建設、養護、改造和客運站場建設的專項資金。在交通規費改稅之前,凡山西境內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公路法》、《條例》、《規定》等法規,到當地交通規費徵收部門及時、足額繳納各項交通規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採取任何手段拖、欠、逃、偷、漏繳交通規費。凡拖欠交通規費的,規費徵收部門應依法追收直到清繳。
二、凡欠繳交通規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當地交通規費徵收部門補繳,對抗繳、拒繳的,征費部門可依法予以處罰,對不服從處罰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妨礙、阻撓征費部門依法執行公務以及侮辱、毆打征費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費改稅”之前,漏繳、欠繳的交通規費,“費改稅”之後仍須如數追繳,同時加收滯納金,並依法從重處罰。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一如繼往地支持規費徵收部門的工作,切實保障征費部門及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為征費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五、各級公安、財政、物價、工商、銀行、稅務、城建等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征費部門履行職責,共同維護正常的征費秩序,對在規費徵收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對涉及交通規費清繳的案件,司法機關要從快受理、審結和執行。
六、全省交通征費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依法征費,文明徵費,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防止公路“三亂”現象滋生,樹立交通執法隊伍良好形象。
七、各級交通規費徵收部門及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程式和標準徵收,特別要嚴格執行規費減免標準和審批程式。對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者,主管部門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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