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支持建築業企業發展十條措施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發布了《支持建築業企業發展十條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支持建築業企業發展十條措施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措施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川辦規〔2022〕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支持建築業企業發展十條措施》已經四川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6月9日

措施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戰略決策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建築強省”建設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壯大建築業企業,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力,促進建築工業化、數位化、智慧型化升級,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發展骨幹企業。實施“建築強企”培育行動,在資質升級、科技創新、資金籌措和市場競爭能力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強骨幹企業承攬鐵路、隧道、城市軌道、機場港口等工程項目能力。鼓勵骨幹企業建立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支持新技術套用研究並申報國家相關科學技術獎項。支持骨幹企業參與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地方標準以及工法編制,申請開展建設工程初、中級職稱自主評審,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支持各地對年度建築業營業收入首次邁入1000億元、800億元、500億元、100億元級台階的建築業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資金獎補;省財政對三州地區按照實際獎補額的45%,其餘18個市按照實際獎補額的35%,從省級城鄉建設發展專項中安排資金予以補助。積極培育光伏建築一體化、隔震減震、輸變電、建築智慧型等“專精特新”企業,鼓勵各地對年度建築業營業收入增速達20%以上且超過1億元的建築業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補。
二、支持企業轉型發展。加快四川建築產業網際網路建設,支持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組建科技創新產業聯盟,推動建築信息模型(BIM)、大數據、智慧型建造套用。加快建築領域綠色低碳發展,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築和智慧型建造,從省級城鄉建設發展專項中安排資金對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項目以及高裝配率、智慧型建造示範項目予以獎補。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培育工程總承包市場。落實“優質優價”“優質優先”政策,對獲得依規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省級優質工程獎項的,發包人可給予總承包單位獎勵,同時鼓勵企業所得稅徵收地對獲獎企業給予相應財政資金獎勵。對工程質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招標人可對投標人獲得的優質工程獎項設定合理加分項。
三、推動企業戰略合作。鼓勵省內骨幹企業與入川大型建築業企業組建聯合體,投標參與城市軌道、地下綜合管廊、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以聯合體方式承接的工程項目業績予以認可。建立在川央企、國有建築業企業與民營建築業企業結對聯合機制,發揮各自比較優勢,增強民營建築業企業市場拓展能力。推動建築業企業與各級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業“投融建營”綜合管理能力。支持有條件的市(州)以骨幹企業為主體、以股權多元化等方式籌建“大建工”集團,打造發展共同體。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搭建建築業人才服務平台,加強對複合型、創新型、綜合型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的培養。鼓勵建築業企業加強自主培訓,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鼓勵各地出台符合行業特點的技能提升政策,對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技能提升補貼。支持建築業企業與建築勞務輸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等共建建築產業工人隊伍培育基地,打造四川建築勞務品牌,給予企業信用激勵。廣泛開展技能競賽,獲省級建築技能大賽獎項的,支持申報“四川省技術能手”“四川五一勞動獎章”等評選。
五、最佳化市場營商環境。推行“評定分離”和不見面開標、遠程異地評標。招標控制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計價規定編制,鼓勵發包人對價格風險進行合理分擔。鼓勵在契約中約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政府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給予合理工期補償,造成損失和費用增加的,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合理分擔。規範施工現場人員監管“鎖證”方式,在建工程項目僅“鎖定”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同一施工單位在同一工程相鄰標段施工過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滿足工程規模和安全生產要求的現場管理人員。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編制和落實建築市場、施工現場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行政處罰清單。
六、深化資質審批改革。加快推行電子化審查、電子證書,壓縮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擴大告知承諾制範圍,壓減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支持特級(綜合)和一級(甲級)施工總承包企業通過依法依規重組、合併、分立等方式最佳化資質結構。完善竣工驗收專業分包工程等備案信息,企業承攬分包工程業績可作為其資質升級業績。最佳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與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可一同申請、一同審批。鼓勵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承辦本地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考核。
七、著力減輕企業負擔。嚴格執行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限額和退還規定,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建築業企業可採取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形式繳納各類保證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工程項目已提供履約擔保或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積極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嚴格實行施工過程結算,落實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建設單位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不退還質量保證金。
八、加強金融財稅支持。建立完善政銀企合作機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築業企業以工程施工契約、施工許可證、建築材料、工程設備、企業自建工程作為增信措施申請銀行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授信額度、擔保方式、利率優惠等方面對有市場、有信用的建築業企業予以支持。支持建築業企業通過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實現直接融資,拓展融資渠道。落實國家支持西部大開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支持建築業企業開展新能源與節能、綠色建造等領域研發和套用。
九、促進外向經濟發展。加強與重點省(市、區)交流和戰略合作,專題舉辦宣傳推介和交流活動,推動四川建築業企業“走出去”。建立省外建築市場對接協調機制,協助企業解決工程款支付、安全生產、權益維護、應急處置等問題。搭建四川建築業發展服務平台,發布工程招標、企業用工、金融服務、法律諮詢等信息。對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業績和取得的獎項,在企業申報資質、招標投標、優質工程評選、信用評價等方面應予認可。鼓勵各地對年度省外境外建築業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境外營業收入外匯以等值人民幣計算)的出川建築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資金獎補。
十、健全服務保障體系。加強會商研判,協調解決建築業企業發展重點難點問題。建立掛包幫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至少聯繫1家建築業企業,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指導,幫助企業紓困解難。建立年度營業收入、增長貢獻、應急搶險等建築業企業行為通報表揚激勵機制。建設單位應通過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辦理工程各環節業務,對非施工單位責任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未按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可根據各方責任主體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專業承包工程分包契約,在全省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錄入相關業績信息。加強建築工地疫情防控,支持發承包雙方結合工程實際,在建設工程造價中協商增加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費,將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窩工等所產生的費用計入工程造價。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措施》包括培育發展骨幹企業、支持企業轉型發展、推動企業戰略合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十方面措施,“含金量”十足。
在培育發展骨幹企業方面,《措施》提出支持各地對年度建築業營業收入首次邁入1000億元、800億元、500億元、100億元級台階的建築業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資金獎補;省財政對三州地區按照實際獎補額的45%,其餘18個市按照實際獎補額的35%,從省級城鄉建設發展專項中安排資金予以補助。積極培育光伏建築一體化、隔震減震、輸變電、建築智慧型等“專精特新”企業,鼓勵各地對年度建築業營業收入增速達20%以上且超過1億元的建築業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補。
在支持企業轉型發展方面,《措施》明確,加快建築領域綠色低碳發展,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築和智慧型建造,從省級城鄉建設發展專項中安排資金對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超低能耗建築項目以及高裝配率、智慧型建造示範項目予以獎補。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培育工程總承包市場。
《措施》在最佳化市場營商環境方面提出推行“評定分離”和不見面開標、遠程異地評標。鼓勵在契約中約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政府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給予合理工期補償,造成損失和費用增加的,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合理分擔。規範施工現場人員監管“鎖證”方式,在建工程項目僅“鎖定”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同一施工單位在同一工程相鄰標段施工過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滿足工程規模和安全生產要求的現場管理人員。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編制和落實建築市場、施工現場輕微違法行為免於行政處罰清單。
圍繞著力減輕企業負擔,《措施》提出嚴格執行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限額和退還規定,全面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建築業企業可採取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形式繳納各類保證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1%。工程項目已提供履約擔保或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積極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嚴格實行施工過程結算,落實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建設單位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結算依據,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不退還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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