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護通信線路設備暫行規定

《四川省保護通信線路設備暫行規定》在1989.01.31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保護通信線路設備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1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31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維護通信線路設備的安全,確保通信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四川省境內的郵電、軍事、公安、鐵路、交通、石油、電力、長航、民航、核工業、航天工業、廣播電視、氣象和其它部門的通信線路設備。包括:
(一)架空線路類: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隔電子、終端房交接箱、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二)埋設線路類:地下或水底電纜、光纜、管道、入孔,標石、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區間通話柱、站場擴音柱、信號機、公用電話亭及其它附屬設備。
(三)無線設備類:無人值守微波站、無線通信中繼站、微波無源中繼站及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天線、微波和衛生通信地面站天線、天線饋線桿、導線,波導、通信導航設施及其它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設備工作的領導,交通戰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組織協調、檢查督促等工作。
第四條 各級通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對通信線路設備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搞好護線聯防,及時拆除停止使用的通信線路設備,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備案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通信線路設備的義務,發現破壞通信線路設備、危及通信安全的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公安機關、通信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及時處理。
第六條 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必須包括通信線路設備建設規劃。
第七條 新設定桿路和埋設電纜須事先徵得當地縣級政府同意,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所需土地無償使用。
通信線路設備建設施工中應愛護農作物和林木。需剷除、砍伐或損壞時,應事先同所有者協商一致,並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八條 通信線路設備建設應避免影響現有建築設施。確需影響時,除緊急情況外,必須事先取得有關單位同意。損壞建築設施按原標準修復或負擔修復費用。
第九條 在公路、鐵路兩側留用地和航道、碼頭建設通信線路設備,應事先與當地國土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協商。在林區建設通信線路設備,應事先與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協商。
第十條 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光纜的地面上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傾倒腐蝕性物質。
第十一條 不準在通信線路設備上攀登、拴牲口和搭掛電力線、電燈線、廣播線,不準向通信線路設備射擊、拋擲雜物或從事其它危害通信線路設備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區內通信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市區外通信線路兩側各兩米範圍內,不準種植高大樹竹。種植的低矮樹竹、花果、行道樹與通信線路的空間距離應不少於兩米。不足以上規定距離、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竹枝丫,樹竹所有者、管理部門應及時剪修,或由通信部門無償剪修。
第十三條 地下電纜、光纜兩側各兩米範圍內不準建房。三米範圍內和電桿周圍不準挖沙、取土、開溝、掘井、葬墳及設定廁所、畜圈、糞池、沼氣池。架空線路兩側各兩米範圍內不準建房。五米範圍內不準設磚瓦窯、石灰窯等腐蝕線路設備的建築。
第十四條 不準在設有過江河電纜、光纜及其標誌牌的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或進行其它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作業。
第十五條 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設備安全範圍內爆破取石、開荒。因施工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不準移動、損壞或偷盜破壞通信線路設備。
第十七條 國土、城鄉建設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時,應考慮通信保密和安全因素。通信線路設備一般不得改遷,必須改遷時,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的同意,並承擔改遷費用,或按雙方協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在通信線路設備附近進行建築施工、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竹木、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理和水下作業,如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備安全,應事先徵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 對危及通信線路設備安全的建築,當地政府應責令限期拆除。但拆除先於通信線路設備建設的建築設施,通信部門須給予必要補償。
第二十條 收購廢舊通信器材,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營業執照。出售廢舊通信器材,必須持有通信部門的證明。
廢品收購部門和個體戶必須依法經營廢舊通信器材,發現盜賣、變賣通信器材的可疑線索,必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搶修通信線路設備的工程車和人員,在通過道口、渡口、橋樑時,憑省或市級交通戰備辦公室的證明,優先放行。
第二十二條 保護通信線路設備具備下列條例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險情的;
(二)協助通信部門搶修通信線路設備成績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和制止破壞通信線路設備行為的;
(四)協助偵破破壞通信線路設備案件,抓獲犯罪分子,追回被盜通信器材的;
(五)護線組織落實,宣傳、檢查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雖未損壞通信線路設備,但已危及通信安全的,通信部門有權進行勸阻或制止。損壞通信線路設備、阻斷通信的,通信部門有權責令其承擔修復費用並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又不聽勸告的,由通信部門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廢舊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二十四條 通信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通信線路設備損壞,阻斷通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四川省交通戰備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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